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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扶持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规定》
2005-07-01 15:49:00 编辑:柴莹
(津残联字[2002]第37号) 为了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使残疾人能够自食其力解决温饱。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残联教就字第160号[1999])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范 围:   1、有天津市正式户口,持有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以个人名义或组织起来从事个体和私营企业经营的残疾人,适用此规定。   2、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但其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允许以残疾人个人名义申请办理个体和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下岗残疾职工按下岗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二、扶持措施   1、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于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3-5天内发给营业执照。   2、残疾人个人或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免交个体工商管理费一年。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补贴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除交证照工本费外,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一年,管理费第二年按50%征收。   三、申办程序   1、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到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领取《天津市残疾人个体就业申请表》,如实填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补贴的,还应携带《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申请表填写后,报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3、残疾人持就业申请表到所在区县工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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