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100名在押犯的调查看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重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傅德平、肖刚
【论文摘要】
通过对100名在押犯的调查,看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重要:
一、100人的基本情况。天津河西看守所对在押的100名犯罪嫌疑人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
二、通过对100名在押犯的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父母亲文化素质低,受教育程度差,缺乏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2、家庭结构不完整(特别是因父母离异造成的)易导致家庭中未成年子女进行犯罪活动。(一是从辍学情况看。二是从对家庭的感受看。三是从本人第一次被司法机关处理的年龄看。四是从被司法机关处理的次数看。)3、父母忙于工作或因经济拮据疲于奔波,而疏于对子女的管教或对其放任自流。4、父母本身素质不高,品行不端,对子女产生不良或消极影响。5、青春期阶段的未成年人是思想最不稳定、最容易发生问题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群体。
三、几点建议和对策:1、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力度。2、将提高家长的教育能力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乃至提高整个民族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3、在学校和社区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中心。4、充分发挥媒体在提高家庭教育质量中的作用。5、制定家庭教育法。
【正文】
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最近,我院在天津河西看守所对在押的100名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身份、工作单位、所受教育,以及其父母亲的职业、文化、嗜好,未成年时期对家庭生活的感受等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这些详实的数据,进一步研究、比较和分析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以及当前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100人的基本情况
1、性别:100人全部为男性。
2、年龄:100人中,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9人;18岁至25岁46人;26岁以上25人。在被调查的人中,未成年和青年人占75%。
3、身份:在校学生6人;城市无业人员54人;干部1人;公司员工12人;民工26人;个体经营者1人。
4、受教育情况:文盲3人;小学文化21人;初中文化45人;高中文化6人;大学文化3人;中专中技文化22人。
5、辍学情况:曾经辍学43人,占被调查的43%。也就是说,有将近一半的人在未成年时曾辍学。
6、上学时的学习成绩:学习成绩好和比较好的21人;学习成绩不好的13人;学习成绩一般的66人。
7、未成年时家庭是否完整:在被调查的100人中,生活在单亲家庭的25人,占被调查人总数的25%。其中,当时不满10岁的9人,10至12岁7人,13至16岁7人,17岁以上2人。
8、第一次被司法机关处理时的年龄:100人中,未满14岁的1人;15至18岁的60人;19至25岁的28人;26岁以上11人。也就是说,有61%的人在未成年之前受到司法机关不同程度的处理。
9、童年中记忆最深的一件事情:自己因犯错误或犯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的18人;父母对自己有打骂粗暴行为的7人;父母离异、亲人病故、因学习取得好成绩或获奖受到老师家长的表扬、因早恋或与女同学有亲密行为的各为3人;其它如周总理逝世、抓过犯罪嫌疑人、香港回归等34人;无记忆的27人;未作选择的2人。
10、父母亲的职业:父亲系工人的45人,农民26人,干部6人,个体经营者13人,教师、医生4人,其它6人;母亲系工人36人,农民28人,干部6人,个体经营者5人,下岗或无业10人,教师、医生2人,其它13人。
11、父母亲受教育的程度:父亲系文盲7人,小学毕业22人,初中毕业35人,高中或中技31人,大学以上5人;母亲系文盲14人,小学毕业21人,初中毕业28人,高中或中技29人,大学以上8人。
12、父母亲的嗜好:父亲嗜好酗酒的14人,打麻将牌赌博的4人,跳舞3人,读书6人,其它14人,无嗜好59人;母亲嗜好酗酒的2人,打麻将赌博的6人,读书2人,其它15人,无嗜好75人。这组统计显示,父亲有不良嗜好的18人,母亲有不良嗜好的8人,分别占有嗜好父母总数的43.9%和32%。
13、父母亲是否受过刑事处理:父亲被判刑或受过劳教处理的7人,母亲是1人。
14、未成年时父母亲是否经常吵架:在被调查的100人中,选择父母亲经常吵架的28人,不常吵架的72人。
15、未成年时对家庭生活的感受:感觉家庭生活幸福的65人,感觉不幸的28人,感觉一般的7人。
16、父母亲对自己的影响:选择父母亲对自己影响很不好或极坏的有5人,选择不好的有10人,选择好、较好和很好的有50人,选择一般的28人,未作选择或认为没有什么影响的7人。也就是说,认为父母亲对自己在未成年时期影响不好的占整个被调查的15%。
17、认为父母亲对自己的犯罪是否有责任:认为有责任的17人,认为无责任的81人,因父母早逝未作选择的2人,认为自己犯罪父母有责任的占做选择总数的17.35%。
二、通过对100名在押犯的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父母亲文化素质低,受教育程度差,缺乏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
通过对100人的调查显示,被调查对象的父母亲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父母亲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分别占64%和62%,也就是三分之二还多的父母具有的是初中以下文化。由于这些父母亲受教育的程度低,致使不少家庭缺乏应有的教育子女的意识和有效的方法,造成教育子女的误区,或简单粗暴,或过分溺爱,或发生问题后不知所措,或一味只关注其学习情况而忽视其思想人格方面的教育等,这些都是引发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在押犯李傅亮(17岁)在问卷中写道:爸爸很讨厌我,经常是几天不跟我说一句话,从不给我好脸色,妈妈特别爱唠叨,天天不停地教育我,我听得很烦,所以就不愿意回家,我觉得对于我的犯罪父母是有责任的,他们总是责备我,从没有鼓励过我。再如在押犯缪金龙(16岁,在2岁时父母离异,跟随父亲生活)在选择童年时记忆最深的一件事情时写道:“小时候有一次,我不小心将学费弄丢了,回家后被我爸爸狠狠地打了一顿,他说我用学费打游戏去了。这是我小时候印象最深的一件事情。”
(二)家庭结构不完整(特别是因父母离异造成的)易导致家庭中未成年子女进行犯罪活动。
在这次被调查的100人中,未成年时生活在单亲家庭的有25人,生活在完整家庭的有75人。笔者从辍学、对家庭的感受,第一次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时的年龄,以及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的次数等四个方面,对两组数字进行了比较分析。
1、从辍学情况看。
未成年时期生活在完整家庭的75人中,曾经辍学29人,占总人数的38.67%。生活在单亲家庭的25人中,辍学的有14人,占生活在单亲家庭未成年人总数的56%,生活在单亲家庭的辍学人数比生活在完整家庭的辍学人数高出17个百分点。
统计显示,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14人辍学是的平均年龄为12.8岁,而完整家庭辍学的平均年龄为13.5岁。由此可见,生活在不完整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更早也更易发生辍学情况。
2、从对家庭的感受看。
生活在完整家庭的75人中,在未成年时期感到家庭生活幸福的有61人,占81%,感到不幸福的有9人,感到一般的有5人。生活在不完整家庭的25人中,在未成年时感到家庭幸福的有4人,占16%,感到不幸福的有19人,感到一般的有2人。生活在完整家庭的未成年人感到家庭幸福的,比生活在不完整家庭的未成年人,高出65个百分点。
3、从本人第一次被司法机关处理的年龄看。
生活在完整家庭的75人中,第一次被司法机关处理时的年龄为17岁以下的有34人,18岁至25岁有29人,26岁以上有12人,平均年龄为18.48岁。生活在不完整家庭的25人中,第一次被司法机关处理时的年龄为17岁以下的有16人,18至25岁的有9人。生活在不完整家庭的未成年人第一次被司法机关处理时的年龄,比生活在完整家庭中的平均年龄低了1.2个百分点。
4、从被司法机关处理的次数看。
生活在完整家庭的75人中,1次犯7人,2次犯0人,三次及以上4人,多次犯人数占全部人数的5.3%。生活在不完整家庭的25人中,1次犯3人,2次犯16人,三次及以上6人,多次犯共计22人,占不完整家庭总数的88%。不完整家庭比完整家庭的多次犯高出82.7个百分点。
通过对上述四个方面的比较分析进一步证实,一个人的违法犯罪,与未成年时期家庭结构是否完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生活在单亲或不完整家庭的未成年人,与生活在完整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相比,更易辍学,辍学时间更早,更多的感到家庭生活不幸福,犯罪时的年龄更小,多次犯的比例更大。
(三)父母忙于工作或因经济拮据疲于奔波,而疏于对子女的管教或对其放任自流。
不可否认,当今是一个压力不断增大的社会,特别是为人父母,由于工作繁忙,下岗失业等原因,而疏忽了对特别是处于青春期的子女的教育,致使其行为触犯国家的法律。如在押犯侯健(男,17岁,在11岁时父母离异,后与父亲一起生活)在调查表中写道:“因为父亲天天的去跑出租,不怎么管我,不过问我的生活,更不问我心里的感受,以至于我沾染上不良习气,走上了犯罪道路。”
(五)父母本身素质不高,品行不端,对子女产生不良或消极影响。
在被调查的100人中,父母亲有不良嗜好的分别占到有嗜好父母总数的39%和14.6%,即100位父亲中有39位沾有不良嗜好。如在押犯杨泽(19岁,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15岁时父母离异,跟随母亲生活)在调查表中写道:妈妈每天忙工作,只会给我钱花,爸爸每天只会和一些浓妆艳抹不三不四的女人在一起,还告诉我说,男人就应该像他那样活着,我为了能和年龄相仿的女孩一起睡觉,所以才去偷东西卖钱。
(五)青春期阶段的未成年人是思想最不稳定、最容易发生问题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群体。
由于在14至18岁青春期阶段未成年人的情绪不稳定,易变化,如果不及时注意并加以引导,极易使其滋生不健康心理,以致发生早恋早婚,荒废学业,有的甚至触犯刑律的行为。在这次被调查的100人中,有61人是在18岁之前被司法机关第一次做刑事或行政处理。也就是说,100人中,有61%的人是在青春期期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
三、几点建议和对策
(一)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力度。
上述两法是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两个基本法律。在两法中,不仅规定了社会各部门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而且还规定了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和预防职责,以及不履行这些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应进一步加大对两法的宣传,使所有父母都认识到不履行教育子女的职责,不正确教育子女,是一种触犯法律并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将提高家长的教育能力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乃至提高整个民族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
家庭教育,是学校和社会教育无法替代的,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家庭是第一道防线。因此,应当把帮助家长提高家庭教育质量,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乃至提高整个民族素质的重要环节。在实际生活中,几乎所有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健康成长,在被调查的100名在押犯中,也不乏有机关干部的子女,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家长的素质教育水平很不够。所以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
(三)在学校和社区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中心。
在学校和社区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并在中心开辟咨询热线,聘请有关专家或有从事教育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咨询人员,解答家长和监护人提出的有关家庭教育方面的疑难问题,减少家教方面的偏差和失误。此项工作应作为教育系统和街道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充分发挥媒体在提高家庭教育质量中的作用。
鉴于媒体受众面广的特点,建议在电视台、报纸等一些主流媒体上开设专题频道和专栏,通过典型的成功教育范例,宣传有关法律和加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以及教育方法和技巧,以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
(五)制定家庭教育法。
在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应尽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但对于如何落实及如何建立必要的监控机制,却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予以保障。因此,建议制定《家庭教育法》,对家庭教育的义务、内容、方法、具体监督和落实部门,以及对虐待、放纵子女作恶、失职的家长给予具体处罚和约束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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