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09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9〕4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培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进一步发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引导社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8]19号)的要求,结合滨海新区进一步开发开放和我市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我们编制了2009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作为确定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的主要依据。经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现予以发布。今后,我们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
(非常紧缺职业)单位:元
序号
|
行业
|
职业代码
|
职业名称
|
培训成本
|
初级工
|
中级工
|
高级工
|
技师
|
高级技师
|
1
|
机械
|
09-015
|
钳工
|
1197
|
1357
|
1498
|
1527
|
1660
|
2
|
09-018
|
车工
|
1120
|
1180
|
1340
|
1480
|
1660
|
3
|
09-031
|
维修电工
|
1210
|
1310
|
1510
|
1670
|
1870
|
4
|
09-033
|
焊工
|
1046
|
1356
|
1493
|
1820
|
2120
|
5
|
09-041
|
加工中心操作工
|
1660
|
1760
|
1960
|
2120
|
2320
|
6
|
46-502
|
数控车工
|
1597
|
1895
|
2205
|
2567
|
3480
|
7
|
46-504
|
数控铣工
|
1080
|
1200
|
1420
|
1540
|
1700
|
8
|
电子
|
36-002
|
无线电装接工
|
716
|
1070
|
1317
|
|
|
9
|
36-003
|
无线电调试工
|
890
|
1010
|
1250
|
|
|
10
|
纺织
|
6110104
|
服装制作工
|
460
|
470
|
570
|
|
|
11
|
化工
|
6260101
|
建材化学分析工
|
300
|
420
|
|
|
|
12
|
16-152
|
化工仪表维修工
|
330
|
450
|
|
|
|
13
|
轻工
|
6150301
|
手工木工
|
|
1420
|
1870
|
|
|
14
|
6110201
|
制鞋工
|
|
|
1350
|
|
|
15
|
6050606
|
计时仪器仪表装配工
|
417
|
520
|
630
|
1000
|
1300
|
16
|
医药
|
34-006
|
中药调剂员
|
242
|
254
|
267
|
|
|
17
|
建设
|
6150303
|
精细木工
|
309
|
410
|
597
|
|
|
18
|
13-005
|
抹灰工
|
274
|
360
|
532
|
|
|
19
|
13-008
|
建筑油漆工
|
279
|
370
|
547
|
|
|
20
|
13-012
|
钢筋工
|
483
|
499
|
520
|
|
|
21
|
13-013
|
混凝土工
|
463
|
479
|
480
|
|
|
22
|
13-014
|
架子工
|
382
|
424
|
|
|
|
23
|
服务
|
46-559
|
养老护理员
|
662
|
822
|
|
|
|
24
|
46-577
|
家政服务员
|
364
|
500
|
|
|
|
25
|
餐饮
|
46-010
|
餐厅服务员
|
445
|
564
|
617
|
|
|
26
|
46-550
|
营养配餐员
|
430
|
615
|
707
|
|
|
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
(紧缺职业)单位:元
序号
|
行业
|
职业代码
|
职业名称
|
培训成本
|
初级工
|
中级工
|
高级工
|
技师
|
高级技师
|
1
|
机械
|
09-019
|
铣工
|
780
|
1120
|
1240
|
1400
|
|
2
|
09-030
|
电工
|
819
|
1117
|
1333
|
1520
|
1720
|
3
|
电子
|
36-018
|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
613
|
636
|
660
|
|
|
4
|
6080402
|
电子设备装接工
|
400
|
490
|
495
|
|
|
5
|
46-558
|
计算机维修工
|
458
|
478
|
580
|
|
|
6
|
46-570
46-580
|
图形图像处理工
|
570
|
888
|
1690
|
|
|
7
|
轻工
|
4071004
|
钟表维修工
|
487
|
563
|
590
|
978
|
1300
|
8
|
18-218
|
酿酒工
|
760
|
800
|
1050
|
1270
|
1460
|
9
|
医药
|
34-008
|
中药购销员
|
247
|
259
|
272
|
|
|
10
|
46-586
|
医药商品购销员
|
232
|
232
|
232
|
|
|
11
|
交通
|
6240207
|
内燃机车司机
|
990
|
|
|
|
|
12
|
19-049
|
叉车司机
|
998
|
1134
|
|
|
|
13
|
20-017
|
汽车维修工
|
802
|
979
|
1023
|
1200
|
1500
|
14
|
建设
|
12-010
|
砌筑工
|
279
|
370
|
547
|
|
|
15
|
13-011
|
防水工
|
279
|
365
|
537
|
|
|
16
|
6240502
|
起重工
|
394
|
422
|
510
|
|
|
17
|
13-027
|
起重机驾驶员
|
590
|
649
|
|
|
|
18
|
13-030
|
挖掘机驾驶员
|
500
|
530
|
650
|
730
|
|
19
|
13-032
|
工程机械修理工
|
480
|
480
|
480
|
|
|
20
|
13-036
|
电梯安装维修工
|
346
|
370
|
|
|
|
21
|
13-040
|
沥青加工工
|
500
|
500
|
500
|
|
|
22
|
46-533
|
管工
|
274
|
360
|
532
|
|
|
23
|
商业
|
03-013
|
营业员
|
289
|
316
|
415
|
|
|
24
|
影视
|
46-565
|
电视电影摄像师
|
1077
|
1032
|
1109
|
|
|
25
|
X2021308
|
数字视频策划制作师
|
728
|
1025
|
|
|
|
26
|
46-530
|
音响调音员
|
1181
|
1248
|
|
|
|
27
|
服务
|
03-048
|
制冷设备维修工
|
508
|
645
|
805
|
1240
|
1400
|
28
|
04-003
|
客房服务员
|
622
|
762
|
1002
|
|
|
29
|
04-004
|
前厅服务员
|
477
|
757
|
947
|
|
|
30
|
46-011
|
美发师
|
686
|
1138
|
1200
|
|
|
31
|
46-012
|
美容师
|
703
|
1056
|
1120
|
|
|
32
|
46-594
|
保健刮痧师
|
695
|
980
|
1460
|
|
|
33
|
46-013
|
保健按摩师
|
683
|
944
|
1260
|
|
|
34
|
46-573
|
保安员
|
400
|
|
|
|
|
35
|
餐饮
|
46-006
|
中式烹调师
|
676
|
716
|
739
|
789
|
835
|
36
|
46-007
|
西式烹调师
|
710
|
770
|
780
|
840
|
890
|
37
|
46-008
|
中式面点师
|
330
|
410
|
490
|
590
|
670
|
38
|
46-009
|
西式面点师
|
340
|
470
|
570
|
720
|
980
|
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
(一般紧缺职业)单位:元
序号
|
行业
|
职业代码
|
职业名称
|
培训成本
|
初级工
|
中级工
|
高级工
|
技师
|
高级技师
|
1
|
机械
|
09-212
|
模具钳工
|
1380
|
1460
|
1560
|
1720
|
1920
|
2
|
6050201
|
装配钳工
|
672
|
1030
|
1223
|
1606
|
1938
|
3
|
09-005
|
锻造工
|
752
|
1180
|
1393
|
1766
|
2088
|
4
|
09-021
|
磨工
|
992
|
1360
|
1633
|
2126
|
2508
|
5
|
09-006
|
金属热处理工
|
752
|
1180
|
1393
|
1766
|
2088
|
6
|
09-024
|
电切削工
|
782
|
1210
|
1423
|
1826
|
2148
|
7
|
09-035
|
冷作钣金工
|
752
|
1180
|
1393
|
1766
|
2088
|
8
|
电子
|
6080401
|
无线电设备机械装校工
|
460
|
580
|
620
|
|
|
9
|
3030304
|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
550
|
650
|
800
|
|
|
10
|
纺织
|
17-013
|
细纱工
|
|
1670
|
|
|
|
11
|
轻工
|
18-400
|
塑料注塑工
|
728
|
968
|
1118
|
1278
|
1488
|
12
|
6051001
|
空调器装配工
|
538
|
645
|
865
|
|
|
13
|
30-023
|
化学检验工
|
550
|
760
|
1020
|
1270
|
1440
|
14
|
30-024
|
食品检验工
|
459
|
|
|
|
|
15
|
建设
|
13-015
|
测量放线工
|
259
|
340
|
507
|
|
|
16
|
4070304
|
锅炉操作工
|
125
|
145
|
165
|
|
|
17
|
46-922
|
装饰装修工
|
269
|
355
|
527
|
|
|
18
|
2100706
|
室内装饰设计员
|
630
|
1513
|
2776
|
|
|
19
|
22-009
|
装饰美工
|
870
|
1580
|
1940
|
|
|
20
|
13-085
|
花卉园艺师
|
375
|
|
|
|
|
21
|
影视
|
03-002
|
摄影师
|
1115
|
1233
|
1657
|
|
|
22
|
X4079910
|
礼仪主持人
|
982
|
1119
|
|
|
|
23
|
商业
|
46-014
|
推销员
|
320
|
|
|
|
|
24
|
4020102
|
理货员
|
253
|
285
|
|
|
|
25
|
4010102
|
收银员
|
298
|
300
|
325
|
|
|
26
|
03-034
|
商品安全员
|
295
|
|
|
|
|
27
|
服务
|
4071101
|
办公设备维修工
|
623
|
646
|
680
|
|
|
28
|
4070602
|
眼镜定配工
|
680
|
760
|
770
|
850
|
|
29
|
4070601
|
眼镜验光员
|
700
|
700
|
730
|
850
|
940
|
30
|
4070403
|
美甲师
|
420
|
730
|
|
|
|
31
|
46-575
|
茶艺师
|
740
|
980
|
|
|
|
32
|
03-007
|
洗衣师
|
620
|
|
|
|
|
33
|
46-611
|
育婴师
|
318
|
466
|
496
|
|
|
34
|
4040304
|
足部按摩师
|
626
|
794
|
|
|
|
35
|
X2050508
|
公共营养师
|
|
|
1470
|
1970
|
|
36
|
04-001
|
调酒师
|
950
|
975
|
|
|
|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9〕6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1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毕业生自主选择与企业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大专院校、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筹规划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总体规划;
(三)审核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四)核拨见习补贴。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力资源中心”)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组织推动、业务指导。
(一)落实就业见习计划;
(二)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
(三)定期发布就业见习供求信息;
(四)整合、调剂就业见习资源;
(五)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一)受理见习基地申报,审核申办单位资格;
(二)受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
(三)整合、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
(四)收集、发布、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五)见习补贴初审。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办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一)生产经营和工作正常,管理规范;
(二)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岗位和条件;
(三)见习岗位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
(四)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五)能够留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见习人员。
第七条见习基地申办程序。
(一)申办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先向坐落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见附件一),并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中心复核;
(三)市人力资源中心复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合格的,颁发“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见习基地具体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
(一)制定并实施见习计划;
(二)落实见习岗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配置见习指导师;
(四)见习人员日常管理;
(五)定期上报见习情况;
(六)申请、发放见习补贴;
(七)按规定比例留用见习人员。
第九条参加就业见习人员条件。
本市普通高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含本市户籍在外地普通高校就读拟回津就业人员)可参加就业见习:
(一)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上届和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在校学生。
第十条见习报名需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毕业生持《就、失业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3.毕业学年在校学生持学生证和《就业服务卡》。
第十一条就业见习报名方法。
高校毕业生可到见习基地报名,也可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中心或市人力资源中心报名。毕业学年在校学生到本校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报名。
第十二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能力、见习岗位设置和见习指导人员等情况,编写就业见习计划,并在见习实施10日前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上报市人力资源中心。市人力资源中心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根据全市见习岗位数量、分布和见习学员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平衡调剂,促进见习人员与岗位需求有效对接。
第十三条见习基地要按照见习人员数量、岗位等情况,匹配相应的见习指导人员,并认真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
第十四条见习基地要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附件三),协议应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补贴标准,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见习人员的生活费,由政府补贴和见习基地匹配两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并于见习人员上岗后7日内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相关数据录入信息网络,报市人力资源中心,作为核拨见习补贴的依据。
第十七条见习基地应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掌握见习人员工作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由于患病或已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二)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四)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十九条见习基地于每月末5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见附件四)。
第二十条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应据实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填写《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见附件五),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就业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见习基地要及时为留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见习补贴及申领程序: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并给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贴。
(二)见习补贴每季度末的25日后申报。
(三)申报见习补贴应首先向坐落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见习补贴审核表》(见附件六);
2.《见习基地申报补贴花名册》(见附件七);
3.《就业见习协议》;
4.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服务卡;
5.见习人员考勤情况;
6.见习人员领取补贴情况。
(四)受理申请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见习基地所报材料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中心。市人力资源中心3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于下季度的10日前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见习基地。
第二十三条见习基地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市人力资源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评组,按照《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保留其见习资格,继续组织实施就业见习;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停止就业见习活动。
第二十四条对见习基地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设置、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见习人员留用率、职业安全卫生和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
附件1:
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
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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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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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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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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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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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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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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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县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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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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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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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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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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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协作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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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活动安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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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工种(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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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起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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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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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学员条件要求(学历、技能、性别、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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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拟吸纳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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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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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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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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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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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指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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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中级以上职称或职业资格;岗位(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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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劳动保障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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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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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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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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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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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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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申报日期:年 月日
附件2: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编号:填表日期: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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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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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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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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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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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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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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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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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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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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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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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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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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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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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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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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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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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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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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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失业登记时间”一栏,在校生不必填写。
附件3:
就业见习协议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
依据《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甲方与乙方就有关就业见习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见习岗位,并安排专门指导人员。
2、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参加就业见习,服从指导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
3、乙方在甲方的见习自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4、甲方支付乙方生活费标准为元/月,并按月支付。
5、见习期间,甲方代乙方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市劳动保障局予以补贴。
6、见习期满,见习协议终止。甲方应为乙方出具《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经双方协商决定乙方被甲方留用的,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7、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落实见习岗位、发放生活费等,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可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
8、如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无正当理由脱离见习岗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9、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解决。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章签字
年月 日年 月日
附件4:
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
年月
基地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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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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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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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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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实有见习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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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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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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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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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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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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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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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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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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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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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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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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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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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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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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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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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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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 月日
填表说明:
1.(3)=(4)+(5)+(6)
2.(8)=(1)+(2)-(3)
3.(7)<(6)
附件5:
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见习基地名称: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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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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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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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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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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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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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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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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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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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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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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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单位留用□ 2、其他企业招用□ 3、市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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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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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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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基地考核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
填报日期:年 月日
附件6:
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见习补贴审核表
见习基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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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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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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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基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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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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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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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
实施
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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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见习补贴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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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岗位工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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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
总人数
|
见习起止日期
|
补贴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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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月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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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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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补贴
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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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补贴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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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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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区县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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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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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
市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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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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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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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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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年 月日
附件7:
见习基地申报补贴花名册
单位名称(公章):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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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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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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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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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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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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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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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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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①区县劳动保障部门②市就业服务中心③市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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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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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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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签章):联系电话:填报时间:年
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1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创业实训协议书
2.天津市创业实训报名表
3.天津市创业实训考核表
4.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申报创业实训补贴审核表
5.实训基地申报补贴花名册
6.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补贴审核表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推进我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津政发〔2008〕85号)和《关于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09〕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创业实训基地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训基地工作的推动和实训补贴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每年对实训基地进行一次评价考核。
区县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实训基地申请和实训补贴申请的初审工作,并具体负责实训人员与实训基地的对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训基地和实训人员的报名和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实训基地的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承诺每年至少安排一期实训,每期一般为3至6个月,岗位数量不少于3个。
第五条申请实训基地的用人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证明复印件、实训基地和实训学员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经认定的用人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牌匾。
第六条实训基地应当按规定为参加创业实训的人员提供实训岗位,通过专业实践,提高专业素质和创业能力。主要负责:
(一)与实训学员签订《天津市创业实训协议书》;
(二)制定实训方案,确定实训岗位,明确实训要求,并具体落实;
(三)安排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对实训人员进行传、帮、带;
(四)对实训学员实训考核,填写《天津市创业实训考核表》,签署实训意见。
第七条具有本市户籍且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名参加创业实训,同时填写《天津市创业实训报名表》。
第八条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实训基地进行3至6个月的创业实训,比照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补贴政策,给予最低工资60%的实训补贴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贴。
第九条实训基地在实训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实训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申报创业实训补贴审核表》;
2.《实训基地申报补贴花名册》;
3.《天津市创业实训协议书》;
4.实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服务卡;
5.实训人员考勤情况;
6.实训人员领取补贴情况。
7.实训人员考核鉴定表;
8.实训人员补贴发放凭证。
受理申请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实训基地所报材料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实训基地。
第十条其他经过创业培训的劳动者到创业实训基地组织参加实训的,实训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训人员创业成功率达到80%的,按照实训人数给予创业实训基地补贴;低于80%的,按照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第十一条创业实训基地补贴申领程序:
(一)补贴资金于成功创业6个月后申报;
(二)申报补贴资金应首先向坐落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成功创业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成功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
3.办公地点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创业实训基地申请报告;
5.《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补贴审核表》
(三)受理申请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创业实训基地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实地考察经营情况,出具评估报告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创业实训基地。
第十二条对于经确认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实训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回“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牌匾,并依法追回违规所得实训补贴。
第十三条对于具备相应条件的实训基地开展企业家带徒授业工作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天津市创业实训协议书
甲方: (实训单位)
乙方: (实训人员)
为明确实训人员与实训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乙方自年 月日至年 月日到甲方提供的等部门(岗位)参加创业实训。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乙方在实训期间进行管理;
2.每月为乙方提供元午餐补贴;
3.负责为乙方购买实训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
4.尊重乙方休息权,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实训岗位的安全;
5.实训结束时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具实训证明。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性的实训需求;
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个人材料的真实性;
3.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前往甲方报到;
4.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安排的内容参加实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5.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按时完成甲方交付的任务和工作。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四、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一份交予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年月 日年 月日
附件2
天津市创业实训报名表
编号:填表日期: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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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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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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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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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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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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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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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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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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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
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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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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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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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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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
在街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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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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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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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创业实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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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服从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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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不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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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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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所在街乡镇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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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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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
1、本人自愿参加天津市创业实训计划,保证本人相关信息真实。
2、本人将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前往创业实训单位报到,并服从岗位分配,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3、创业实训期间,本人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天津市创业实训计划的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4、创业实训期满,按时离岗,并做好工作交接。
本人签字:
年月 日
|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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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公章)
年月 日
|
__________区(县)劳动保障
服务中心(公章)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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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天津市创业实训考核表
编号:填表日期:
姓名
|
|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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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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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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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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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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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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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所在街乡镇
|
|
创业实训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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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就业见习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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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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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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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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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放入个人档案,一份交本人
附件4
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申报实训补贴审核表
实训基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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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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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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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基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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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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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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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
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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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实训补贴基本情况
|
实训岗位工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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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
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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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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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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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月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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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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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费补贴
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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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补贴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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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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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劳
动保障
局初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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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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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
资源和
社会保
障局审
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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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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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申报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
单位名称(公章):
序号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实训基地起止日期
|
补贴起止日期
|
补贴额
|
|
|
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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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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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签章):联系电话:填报时间:年 月日
附件6
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补贴审核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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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
账号
|
|
企业地址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基本情况
|
创业者姓名
|
创业实训起止日期
|
领取营业执照日期
|
经营项目
|
经营状况
|
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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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劳动
和社
会保
障局
初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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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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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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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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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年 月日
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津政发〔2010〕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推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实施扶持政策“聚焦”
国家和本市已经颁布实施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均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十二五”期间,全市共筹集财政资金20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其中,市级资金80亿元;滨海新区人民政府30亿元;市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共筹集30亿元;塘沽、汉沽和大港管委会共筹集10亿元;滨海新区以外的15个区县共筹集50亿元。
三、加强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主要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和除滨海新区以外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不含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包括:市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塘沽、汉沽、大港,下同)管委会筹集的资金,作为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形式为主,对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支持,额度一般在10万元至60万元,帮助其提高生存能力,实现快速成长。对获得“天使资金”资助的新增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资金也将按照资助资金的一定比例酌情给予奖励和补贴。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四、加强对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市级资金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筹集的资金,作为政府资助周转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资助周转基金,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资助条件的,一般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支持,重大项目可获得高于500万元的支持,以上周转基金采取无息借用方式,2至3年后归还。鼓励风险投资、产业基金和银行贷款跟进支持。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五、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标准、条件、程序,服务内容和管理要求等。市和各区县、功能区都要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认定和享受资金扶持政策的评审工作。对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其成长阶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统计监测、跟踪评估制度。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各区县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并责成专人,指导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数据更新。
六、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平台
在企业认定、技术开发、科技政策、投资融资、市场开拓、人员培训等方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网络服务,为各级政府决策管理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企业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政府部门应及时公布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服务信息,增强政策透明度。
七、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研发适用产品,简化审批程序,发挥银行间接融资主渠道作用。发展集合性债权融资,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和规模。完善保险、准金融机构、担保服务、社会信用信息和中介服务等支撑体系。建立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保险和担保等业务的政府支持机制。
八、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拓展企业投融资渠道、营造良好服务环境等政策措施。实行“非禁即入”准入政策,实施海外留学人员、高校师生、科技人员等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放宽名称核准条件,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出资,放宽企业住所限制,放宽科技型企业集团准入条件。
九、加强企业培训服务
中小企业发展促进部门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企业成长培训和企业上市培训。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境外考察学习,组织创业导师对企业开展培训服务,组织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十、加强知识产权服务
知识产权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支持和帮助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搞好品牌建设。
十一、加强创业引导和指导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指导和扶持力度。鼓励和动员高校师生创业,允许高校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进行科技中介服务;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其在原单位的聘用、劳动关系;吸引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津创业,兴办高水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十二、统筹政府各部门专项支持资金
政府各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商务部门的外贸发展资金要重点支持出口型科技中小企业发展;发展改革部门用于服务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要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等部门也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资金支持。
十三、政府采购和税收激励政策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研发经费150%加计抵扣、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税收激励政策。
十四、建设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术服务。鼓励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中心、企业实验室和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
十五、建立高效协调工作机制
成立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统计调查制度和跟踪评价机制。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上下联动、市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将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建立目标责任制。
主题词:人力资源△就业创业△办法通知
(共印35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3月17日印发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津党发〔2010〕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是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中小企业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代表了中小企业发展方向。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要求,是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载体,是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提高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不断加快,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形成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培育了一批技术含量高、竞争实力强的新产品,打造了一批销售收入过亿元的知名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十二五”时期,要把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举措,集中全市各方面力量,扶持一大批技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脱颖而出,成长为科技“小巨人”企业。
二、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构筑高端产业高地和自主创新高地为目标,以增强自主研发能力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浓厚发展氛围,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和各区县工业园区聚集,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显著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实现突破性发展。
(三)“十二五”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规模明显扩大。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万家,占中小企业的比重提高到15%。科技型中小企业销售收入达到1万亿元以上。
——实力明显增强。培育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科技“小巨人”企业150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的达到500家,10亿元以上的达到100家。
——结构明显优化。聚集形成创新药物、半导体照明、绿色电池、智能无线传感网络等20个高新技术企业集群,企业总数达到16500家,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55%。
三、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四)激励和推动全社会创业,显著扩大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群体规模。鼓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完善孵化体系,运用“天使资金”,促进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极大迸发。加快用科技成果和新技术对现有中小企业进行嫁接改造转型,增加企业发展的科技含量;鼓励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技术人员“下海”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高等院校师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走向社会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吸引外地人才来津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主动地与国内大院、大所、大学、国企合作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
(五)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迅速成长。重点支持具有一定规模、成长性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入,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增加对企业资金扶持力度,增强各类园区对企业的聚集和服务功能,为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六)实施政策“聚焦”,推动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进入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扩大投融资规模、强化政府服务等措施,加快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促使企业依靠核心技术获得竞争优势,依靠知名品牌占领市场,实现规模化发展,成为行业的龙头企业。通过新建、联合等多种形式,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提高企业持续创新发展能力。
四、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七)抓好既有扶持政策的配套落实。国家和本市已颁布实施的所有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围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抓好政策的落实。
(八)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全市共筹集财政资金200亿元,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其中市级80亿元,滨海新区和各功能区、其他区县120亿元。各区县(不含滨海新区)和功能区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初创期企业发展,作为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形式为主;市级和滨海新区政府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长期和壮大期企业发展,采取资助、贴息等多种方式,资金以周转使用形式为主。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或部门,推广以债权融资并吸引股权投资的结构性融资方式,创新专利权等抵质押担保融资手段,发展集合信托等集合性债权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企业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设立天津科技发展融资服务控股公司,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商业银行贷款,通过股权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十)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各区县、各功能区建设创新创业载体任务。依托示范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促进产学研合作,建立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体系,支持建设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和全方位优质服务。
(十一)建设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平台,在技术开发、科技政策、投融资、市场开拓、企业诊断等方面提供便捷的网络服务,发挥网上企业认定、科技资源整合、统计监测等功能,增强工作透明度,避免政策漏洞,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
(十二)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实行企业工商注册特殊政策,海外留学人员、高校师生、科技人员等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注册资本“零首付”优惠政策;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在职培训,组织境外考察学习,成立科技企业家协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参与制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品牌建设。组织各类重点实验室、科技条件平台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促进科学仪器和设施共享共用,增强技术平台服务能力;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政策、成果转化、科技信息等“打包式”服务。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扩大企业市场空间。
五、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同志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滨海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由市科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建立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负责组织,会议成员由上述领导小组成员和各区县、功能区以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区县、各功能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并设立工作机构,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推动实施。
(十四)编制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2011-2015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方案)》。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综合配套政策。市和各区县、各功能区都要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专家委员会,负责企业资格认定和享受优惠政策的评估工作。
(十五)建立协调高效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摆在突出位置,集中力量抓紧抓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主动靠前,提供优质服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各区县、功能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指导、服务、督促、检查。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考核制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范围。
(十六)明确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做贡献,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各区县、功能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今后两年内每人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帮助新发展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组织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将此项工作列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七)形成浓厚社会氛围。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把培育创业精神作为建设新时期天津精神的灵魂,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动为本、创业立身的优良文化,大张旗鼓宣传自主创业典型,形成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的社会风气,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十二五”时期实现突破性发展。
二○一○年九月二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
一、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对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二)对在本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对功能性总部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等。
--摘自市工商局《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扩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9〕5号)
二、促进金融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对新迁入本市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五)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六)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七)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对新设立金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三)至(七)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八)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6号)
(九)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706号)中"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摘自市中小企业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津中小企〔2010〕4号)
(十)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十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取得的上述列举范围之外的其他应税收入,从2008年1月1日起,由有关财政部门给予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返还的营业税专项用于鼓励城乡居民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
--摘自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关于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办〔2008〕34号)
(十二)在2010年底前,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标准要求的,年末贷款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摘自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金融办〔2008〕66号)
(十三)支持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发展。对在天津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允许其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
--摘自市工商局《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扩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9〕5号)
三、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十四)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1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1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十五)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仓储合作方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十六)对航空公司在天津机场新增并经机场确认的航线航班,其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2013年前全额返还,作为航空公司航线运营的补贴;市财政设立航线培养基金,对航空公司新增天津机场的客货航班航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航线运营资金补贴。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四、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七)支持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文化旅游,对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开发特色产业带动型、都市村庄型、景区依托型、农场庄园型、特色技艺展示型等各种类型农村文化旅游发展模式的,在经营范围上给予支持,凡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依申请人的申请直接登记。
对农民在具有地方民俗文化特色的农庄村落,利用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自然条件,从事农家院旅游服务的,可以以农民的居住地点作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
允许农家院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组织形式。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可以核定为"天津市××农家院(文化)旅游专业合作社"。
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农家院,免除注册登记费、工本费、年检费等行政收费。
--根据市工商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工商办字〔2008〕41号),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家院旅游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工商企注字〔2008〕13号)
(十八)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
--摘自《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
(十九)建立全市旅游特色村(点)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旅游特色村(点)的旅游配套设施、服务设施、卫生设施、统一的洗涤设施、旅游标识等项目建设。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专项资金,与市专项资金配比使用。
--摘自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市农委关于大力推进全市旅游特色村(点)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110号)
五、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演出经纪机构的补贴将实行以项目设定补贴标准的办法。合同成本为考核基点,预期效益为主要参数。与演出剧目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纳入计算补贴基数,日常支出不纳入补贴基数。
演出经纪机构主办的芭蕾舞等演出项目,每场补贴不超过其成本的30% ,单项成本金额原则上控制在20万元以下。
演出经纪机构主办的交响乐等演出项目,每场补贴不超过其成本的30% ,单项成本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5万元以下。
演出经纪机构主办的民族戏曲等演出项目,每场补贴不超过其成本的30%,单项成本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0万元以下。
--摘自原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局培育演出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文办〔2008〕50号)
(二十一)积极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促进其实现公司化、集团化、股份制改造。凡属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可以保留原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改制为公司的,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从文化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单位的字号或简称。允许文化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表明其经营内容和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
简化文化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程序。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非公司企业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数额的文件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文化企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的文件进行验资,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
(二十二)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合并、并购、重组、委托等方式处理各类不良资产。改制的文化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划转资产进行重组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须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经资产重组被撤销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吸收单位同意接受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支持文化企业走向市场。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注册登记,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依据企业申请,根据其行业和经营特点予以核定。
(二十三)支持搭建文化产业平台。支持投资人利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遗存价值的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旧有商业用房、老旧民宅村落等存量房地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利用楼宇、园区、经济开发小区等产业集中办公,兴办文化产业或创办文化产业园区。对于进行功能改造的存量房屋,改造要符合《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于其中属于历史风貌建筑的,其使用用途应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与建筑的历史背景相适应。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但其中属于历史风貌建筑的,只能由一家单位使用。
(二十四)支持文化企业总部落户天津。对在本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鼓励外地文化企业设立驻津办事机构,设立办事处可按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负责本企业的业务联络、协调"。
(二十五)支持文化产业集团化发展。对文化企业跨区县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连锁门店,开展集团化经营的,工商部门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模式,开展集中办公,实行团体化登记。
(二十六)支持文化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对文化企业利用书籍、自办刊物、电影等媒介经营广告的,简化审批手续;对内容一样的随刊广告、随(电影)片广告,经过原登记机关审批后,在我市不须另行报批。
--(二十一)至(二十六)根据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9〕12号)、《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六、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七)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财税〔2009〕63号文件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二十八)经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七、促进动漫产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九)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5号)
八、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十)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为我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三十一)鼓励外国投资者开办广告企业。以广告业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境外外国企业,凡设立并运营3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独资广告企业;设立并运营2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我国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摘自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85号)
九、促进服务外包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十二)我国境内新开办的从事软件开发的外包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三十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以上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两项以上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三十三)至(三十四)摘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12号)
(三十五)对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等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三十六)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十七)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放宽服务外包企业集团组建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对服务外包企业符合"一人核准"条件的,要实行"一人核准"程序。企业登记注册法定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性审查的,一般做到当场发照。需实质审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摘自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8〕12号)
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十八)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经济租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及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代产权人租赁经济房取得的代理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租金收入和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收取的代理费收入,形成所得的,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予以返还。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的公产经济租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的经济租赁房和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从社会上筹集的经济租赁房,与租赁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暂免贴花。
--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对我市经济租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2号)
(三十九)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
(四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摘自《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四十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涉及电力、供热工程费和红线内自来水、燃气、排水、中水配套工程费,按实际发生结算。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中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执行。免交燃气气源发展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配套建设人防工程,面积不足部分需要易地建设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20元/平方米收取。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契税按1%收取。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能够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查账征收的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41号)
有线电视、路灯、园林、中水等有关配套工程费和红线内自来水、燃气、排水、供热等配套工程费按实际发生结算,免交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费。
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免交燃气气源发展基金、教育基金、墙改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安置用房建设项目超出原住宅楼房拆迁面积部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缴纳。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定向安置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51号)
十一、促进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十三)凡投资大型会展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在市区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新建商贸建筑中附设的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不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住宅小区等附设的自用停车场及路旁、空地的露天停车场),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津计政策〔2002〕554号)
十二、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十四)工业企业新组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滨海新区新设立的大型服务业企业财政税收政策。
工业企业剥离内部服务功能组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剥离后3年内,按照其实现增加值的1%给予财政补贴,用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工业企业使用工业用地剥离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分别确定给主体企业和辅业企业以划拨方式使用。企业改制时,只要改制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67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原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
(四十五)凡工业企业剥离其内部服务功能组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根据《关于研究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政策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津政纪〔2008〕51号)
十三、其他涉及服务型企业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
(四十六)对我市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活动,组委会在承办过程中取得的广告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专门用于以上活动的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
--摘自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津计政策〔2002〕554号)
(四十七)对农村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商贩,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一律免予工商登记和收费。
--摘自市工商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工商办字〔2008〕41号)
(四十八)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中有关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行业的企业,允许其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物流”、“国际保理”等。
(四十九)放宽企业集团准入条件。申请组建科技型、现代物流、国际航运、文化、旅游等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四十八)至(四十九)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85号)
(五十)允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延期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
--摘自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
主体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32号)政策实施时要按照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或本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全市市场主体总量,促进创业,扩大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
(一)充分用好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天津开展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受理权试点工作的支持措施,积极支持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申请使用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二)支持开办全市性、区域性各类大型现货商品交易市场,允许注册登记无字号的企业名称;对在各区县设立的农贸市场允许使用区县以下行政区划地名作为字号。
(三)允许外向型企业使用"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市场"、"国际贸易交易"等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用语。
二、放宽经营范围
(四)凡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兴行业或项目,不涉及许可项目的,可依申请人申请,按照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流程,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各种证照。
(五)对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登记,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六)对申请登记的项目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企业(项目筹建涉及食品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除外),凭申请人提交的相应承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发经营范围为"XX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开展筹建活动,并在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后,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放宽注册资本缴付和出资方式
(七)允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延期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到期前30日内实施行政提示,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缴足)出资的,督促其办理减资或注销登记。
(八)对已设立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不再审查新增资本货币出资比例。
(九)扩大出资方式,允许申请人以海域使用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十)鼓励企业依法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不再审查留存该项公积金的比例。
四、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十一)允许利用各类经济功能区、闲置场所创设集中办公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房地产业、新金融或者投资类、基金类、创意类等现代高端服务业。申请利用集中办公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在营业执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栏内缀以"集中办公区"字样。
(十二)允许利用住宅房屋从事设计、咨询、软件开发以及广告策划等技术含量高、从业人数少、与客户之间以网络或电话为主要沟通方式的服务行业,申请人持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协议以及所在地居委会(业委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证明文件,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十三)允许利用临时性闲置场地和空地开办早市、夜市等临时性市场。允许利用沿街棚亭从事报刊、烟草、食杂等经营活动。申请人持市市容园林、公安交管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需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十四)利用上述各类场所从事经营,其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且相关部门已核发许可证(件)的,工商登记部门即依照相关许可证(件)核定的经营地址核定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并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十五)工商登记部门接到对住宅房屋经营的投诉后,由管辖地工商所向工商登记申请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如申请人在时限内取得了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可继续经营;如未在时限内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处理。
五、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十六)支持区县利用辖区内整幢或部分楼宇开办科技型、创意型园区,允许以园区所聚集的产业特性作为园区企业的行业特点注册。如天津XX孵化园有限公司、天津XX动漫园有限公司等。
(十七)支持设立服务楼宇经济的平台,允许为商务楼宇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以所服务的楼宇名称作为企业字号。如天津XX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XX写字楼商务服务中心等。
(十八)支持利用商务楼宇发展总部经济,对决定入驻楼宇办公的总部企业允许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
(十九)支持利用商务楼宇创设集中办公区吸引现代服务业、新金融等行业企业入驻,在营业执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栏内缀以"集中办公区"字样。
(二十)支持进入商务楼宇办公的企业与其业务关联企业(如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子公司、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基金企业与管理公司等)在同一经营用房内办公。
(二十一)支持在建商务楼宇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对拟进入楼宇办公的企业,持楼宇业主、管委会或物业公司的有效证明文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册"双地址",即同时将商务楼宇名称和临时经营的地址同时记载营业执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栏内。
(二十二)支持商务楼宇利用品牌、信誉、地域等优势拉动周边经济,建立以品牌楼宇命名并与周边区域经济配套的特色一条街;支持品牌楼宇将周边良好企业通过特许方式授权经营,逐步形成服务功能完备、资源利用充分、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品牌楼宇效应。
六、支持网络经济发展
(二十三)为切实保护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鼓励网上经营者进行工商登记,并支持其做大做强。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市工商局制定。
七、简化登记手续
(二十四)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不再要求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二十五)扩大联合审批范围,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单项变更事项纳入联合审批范畴,按照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一登记、部门并行办理、依次审批办结、分别发放证照的操作模式,提高审批办理效率。
(二十六)对达到一定条件未能申领到相关证照的,原则上不作为无证无照取缔的对象,由行业主管部门抓紧进行规范,待取得行政许可后,由工商登记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金融办〔2010〕114号)
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战略部署,加大金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我们起草了《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战略部署,加快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融合,充分利用金融手段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推动我市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津政办发〔2010〕70号),制定我市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一、明确工作目标,全面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充分发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优势,努力建设国家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城市,把握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规律,通过拓宽融资渠道、健全保障机制、完善体系建设等措施,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全面提升金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二、发挥间接融资作用,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不断创新融资手段和方式,努力拓展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渠道,形成以直接融资为主支持初创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以间接融资为主支持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模式。
(一)拓展间接融资规模,发挥间接融资主渠道作用
1.鼓励银行业机构不断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或部门。继续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在贷款审核与贷款使用及还款方式上,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风险评估、尽职免责和考核奖励制度,适当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鼓励银行单列贷款计划,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服务。要不断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推广以债权融资并吸引股权投资的结构性融资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推广仓单、税单、保理、保单、股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海域使用权抵押等抵质押担保融资手段。对小企业信贷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后评价工作。大力推动科技园区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金融服务机构的战略合作,开展“投贷联动”、“贷投联动”和“保贷联动”等试点,建立资金链供应服务新模式。
2.创新间接融资模式,扩大债务融资规模。大力发展集合信托和集合理财等集合性债权融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集合票据等债务性融资工具。支持各类专业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务性融资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
(二)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丰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手段
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扩大直接股权融资规模。通过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和中国国际融资洽谈会等股权信息资源渠道,积极引导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国内市场及境外市场直接融资。
三、强化四重保障机制,营造良好金融服务环境
强化政策保障、信息保障、智力保障和政府服务保障四重保障机制,解决金融机构风险覆盖不足、信息不对称等制约融资的核心障碍问题,为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提供有效保障。
(一)强化政策保障机制,营造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良好环境。研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政府与银行、企业一道共同构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防火墙。利用财政性资金,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贯彻国家关于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依据风险分类按不同比例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落实市、区两级政府对上市企业奖励政策,逐步扩大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企业比照上市奖励政策给予奖励的政策实施范围。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科技保险,可以在科技计划项目中列支与项目有关的科技保险费用。
(二)强化信息保障机制,畅通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建立金融服务咨询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银行、保险、基金、担保、上市等专业金融信息服务。中小企业电子化资金对接平台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实现企业资金需求与金融服务资金供给双向信息快捷交流。
(三)强化智力保障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融智支持。设立金融服务专家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智力支持与咨询服务。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人员融资知识培训,组织提供金融顾问服务,引导企业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增资减债,增值增信,改善财务管理,增强信用意识,成为合格融资主体。
(四)强化政府服务保障机制,发挥多部门协同效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协调服务。发挥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功能,充分调动召集人、政府部门成员单位、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从宏观层面,不断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并调整有关政策措施;从微观层面,协调解决企业投资、融资的具体问题,以完善的政府服务引导完善的金融服务,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完善五项体系建设,满足企业多层面金融需求
完善保险体系、准金融机构体系、担保体系、信用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等五项配套体系建设,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多层面金融需求。
(一)完善保险体系,增强保险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能力。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营业中断保险等业务,并不断开发保险新产品,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支持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发展,探索建立构筑保险、担保、政府和银行的四位一体的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二)完善准金融机构体系,吸引民间资本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在高新技术行业和高新技术集中区域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引导现有机构通过资金、股权和服务等方式与商业银行加强合作,逐步做大业务规模,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专业保理机构、典当行等机构的发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快捷的准金融服务。支持租赁公司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风险租赁业务的运行模式和途径。研究设立天津科技发展租赁公司,为高科技企业提供专业化风险租赁服务。
(三)完善担保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性、商业性担保和再担保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规范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对现有为科技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增资,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融资担保能力。设立再担保机构,分担商业担保风险。推广海泰担保模式,建立多层次合作平台和全方位风险管控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在合规的前提下,综合利用投资、担保和咨询服务等多种方式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加强同业协作,探索建立委托担保机制。鼓励各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专营担保机构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国土房管、建设交通、金融和工商等部门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四)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级体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加强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和商业银行、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同业公会、征信等机构的合作,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网作用,建立以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培育、信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共享和无障碍查询。依托中小企业信用系统,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优质企业筛选推荐机制,定期公布信用评价高、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增信,以引导信贷资金投向。
(五)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提供专业化服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转让和抵质押统一服务平台,支持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业发展,制定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细则和投资交易方法。鼓励民营中介机构与政府背景中介机构互为补充、错位发展。引导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提供优质服务。设立天津科技发展融资服务公司,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商业银行贷款,通过股权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海航等有条件的企业集团打造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链。
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科计〔2010〕1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市政府《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和《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要求,制定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行业不同,标准也不同,其中工业中小企业标准是: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在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列,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组织实施。随时受理,认定流程通过网络进行,具体程序为:
1、申报。企业登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首先进行注册,然后进入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最后进行提交。同时准备相关书面审核材料,提交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审核。企业需提供的书面审核材料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企业前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需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科技成果证明材料等必备材料。
2、认定。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3、备案。市科委对区县、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滨海新区对各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纳入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
第五条凡经过区县、功能区认定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基本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由市科委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1.筛选。经过区县、功能区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认定系统会自动筛选将符合科技小巨人企业基本条件的企业汇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备选库。
2.认定。市科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已经进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备选库的企业进行咨询评审,通过评审的,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纳入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
第三章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提供的技术创新、企业管理、人才培养、市场开发、法律咨询、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三个发展阶段,根据企业规模分为初创期企业、成长期企业、壮大期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
1.初创期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以享受创业孵化、创业培训、创业辅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区县、功能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并推荐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2.成长期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的企业。可以享受技术创新、科技特派员、人才培训、打包贷款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周转资金以资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并推荐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3.壮大期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享受重大成果转化、创新联盟、研发机构、贷款担保、知识产权和名牌战略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周转资金将以资助、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周转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还可以申请各级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各类项目。
第八条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定期统计调查制度,企业按要求填报统计调查表,每年通过服务网更新信息,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进行复核,并提交市科委。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符合条件后可再申请认定。
第九条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取消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工商促字〔2010〕9号)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及所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战略部署,加快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一)深入实施“非禁即入”准入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下同)、科技人员进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从事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兴行业的,可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放宽名称核准条件。充分用好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天津开展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受理权试点工作的支持措施,积极支持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申请使用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到天津市工商局申请办理。
(三)对海外留学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等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零首付”。允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注册资本“零首付”,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首期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
(四)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出资。除允许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股权、债权出资外,鼓励以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五)放宽企业住所限制。允许利用各类经济功能区、楼宇、闲置场所创设集中办公区,举办高新技术产业、新金融或者投资类、基金类等企业。
(六)放宽科技型企业集团准入条件。申请组建科技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七)鼓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创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对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高管人员进行包括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技术折股等股权激励。对实施股权奖励的,依据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或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办理涉及企业变更的登记。
二、拓展企业投融资渠道
(八)落实股权出质政策。按照天津市工商局《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鼓励出质人以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为200人以下非上市科技型股份公司的股权出质,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
(九)落实股权出资政策。按照天津市工商局《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鼓励投资人以其持有的科技型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进一步拓展公司的出资方式。
(十)落实债权转股权政策。按照《天津市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允许将债权人持有的科技型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促进资本的自由流动。
(十一)落实公司合并分立政策。按照天津市工商局《公司合并、分立登记办法》,鼓励科技型公司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资产的整合和重组。
(十二)鼓励创投企业发展。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企业参与科技成长性企业的发展,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
(十三)支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将拥有的注册商标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三、营造良好服务环境
(十四)强化对接服务机制。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提前介入、及时注册、重点指导、全程服务”原则,认真做好对接服务工作,高效便捷地做好市场准入工作,并对处于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的企业开展个性化、针对性服务。
(十五)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园区的服务。对举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园区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按照天津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我市各类经济功能区发展的意见》予以支持。
(十六)强化行政指导制度。认真做好政务公开的落实工作,利用政策宣讲、征求意见建议、座谈和深入功能区、企业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开展针对性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引进人才兴办企业的服务工作。
(十七)强化窗口服务制度。落实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程序,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等事项纳入联合审批范畴,加快审批速度,为申请人和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十八)推行网上登记和年检。积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网上登记和年检服务,全面提供流程演示、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在线沟通、在线填写、在线申报等服务。
(十九)启动创业培训工程。发挥民营企业协会作用,对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启动创业培训工程,通过开设创业讲堂、送政策、送信息、促成银企合作等方式开展帮扶活动。
(二十)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企业商标;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政策上予以倾斜。
(二十一)推进品牌国际化进程。指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拓展战略,支持企业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二十二)加强品牌执法力度。依法加强市场监管,重点查处侵犯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
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教委〔2011〕46号)
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和《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8〕30号)、《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高等教育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3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现就加强我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
(一)构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市教委成立“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课程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开展我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文化素质教育以及就业指导教育,并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就业指导课要纳入学校必修课,要依据自身情况制订具体教学计划,分年级设立相应学分,课程安排不少于38学时。在该课程中要注重创业实践教学,加大实验、实习和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在课程体系中的比重。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研室或相应的研究机构。
(二)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教材建设。要加强创新创业以及就业指导类教材建设。各高校要依据学校的发展定位、学科专业特色,结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深入开发具有学校特点和专业、行业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教材,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更新、完善。
(三)广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各高校要出台政策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引导大学生积极参与课外实践和科技活动,引导、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成立各种形式的学生科技型创业社团,进一步完善激励学生进行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对在各级各类学科性竞赛中获奖学生的奖励力度。
(四)建立创新创业教育质量检测跟踪体系。市教委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系统,对各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质量进行系统的、动态的评估,确保创新创业教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各高校要逐步建立在校和离校学生创业信息跟踪系统,收集反馈信息,建立数据库,把未来创业成功率和创业质量作为评价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指标,反馈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教学。
二、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为大学生创业给予有力支持
(五)实行灵活的学习机制。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在校大学生,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保留学籍2年。学生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经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认定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保留学籍并报市教委备案。对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教育及其活动的学生可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也可作为学生评优、表彰等重要条件。各高校对在校生创业的教育管理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六)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每年11月为“天津市普通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活动月”。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与相关部门合作,举办“高校创业培训校园行”活动。各高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风险意识教育。每年要通过开展各种创新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使有创业愿望学生的受益面达到100%。
(七)全面加强创业信息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就业指导服务平台,特别是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大服务力度,拓展服务内容,广泛收集创业项目和创业信息,建立创业项目数据库。要积极组织专家在高校开设创业专题讲座,开展创业主题咨询活动。对有创业意向的学生,组织专家与其结对子,开展“一对一”的跟踪指导服务。
三、建立创业实习和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搭建平台
(八)加强“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建设。市教委根据教育部和科技部要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教育部、科技部认定的我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建设,指导基地的运行发展;制定促进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各高校要主动与基地建立合作关系,签署关于开展学生实习实训、创业就业合作的文件,积极组织学生到基地参加实习、实训、创业等项目。
(九)加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基地要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6至12个月的房租减免,在场地、资金、项目、实训等多方面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提供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法律、工商、税务、财务、人事代理、管理咨询、项目推荐、项目融资等“一站式”服务。
(十)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和依托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高校科技园、软件园、产业园、产学研、就业基地、实习基地等现有条件,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和孵化基地。要在校内设立学生创业教育实践基地。要为有创业意愿的学生免费提供项目引导、技能培训、专家指导、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服务。
四、设立市、校两级创业专项资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保障
(十一)市教委筹资500万元设立“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基金”,每年收益用于“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工作示范校”建设,支持高校开展创业、就业等课程和教材体系、师资培训、科研以及大学生创业培训和实践等项目建设。
(十二)各高校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大学生创业、就业扶持资金,用于扶持重点创业项目,支持学生创业实践。要建立健全学校创业基金使用机制,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创业工作全面发展。
五、加强领导,形成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的合力
(十三)市教委建立天津市普通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由市教委主要领导牵头,分管教学、科研和就业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学生处,科研处、高教处、高职高专处、财务处、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全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工作。各高校要建立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分管教学、科研和就业工作的校领导具体负责,教学、科研、就业、学工、财务、团委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
六、加大宣传力度,为大学生创业营造氛围
(十四)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宣传,通过组织大学生创业事迹报告团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激发学生的创业热情,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创业观、就业观、成才观。市教委定期开展天津市普通高校优秀创业团队、个人和天津市普通高校优秀就业、创业类社团等项目的评选,对创业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要予以大力表彰。
关于支持妇女手工编织业发展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提高群众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妇女手工编织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识重要意义
手工编织小产品,妇女就业大舞台。手工编织业具有市场需求大、吸纳就业多、资源消耗少、没有污染等特点,既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又是文化创意产业和绿色低碳产业,适合在城市下岗女工和广大农村妇女中发展。发展妇女手工编织业,对于提高妇女劳动技能,增加家庭收入,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提高社会和谐程度,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妇女手工编织业快速发展,规模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具备了进一步向更高水平发展的基础与条件。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实施有效的政策扶持,努力把我市妇女手工编织业做大做强,实现新的更大发展。
二、明确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我市妇女手工编织业发展目标是:努力扩大产业规模,提升发展水平,创建具有天津特色的发展模式,提高产业的辐射带动力,到2015年,手工编织业吸纳就业达到25万人(包括新疆和田三县2万人),实现年加工及销售收入25亿元,成为全国最大的妇女手工编织品研发、生产、流通基地。
三、完善运行机制
努力构建和完善多层次、网络化、广覆盖的运行机制。建立天津市妇女手工编织协会总会,主要发挥整合编织资源、制定技术标准、组织开拓市场、强化行业自律、开展协调服务的作用;各区县建立市妇女手工编织协会分会,并组织成立手工编织发展中心(公司平台),主要发挥技能培训、产品展示和业务洽谈等功能;各乡镇、街道普遍建立手工编织基地;有条件的社区、村庄设立手工编织站点。为了支持妇女手工编织协会开展工作,一次性为协会增加50个公益性岗位,其中每个区县增加2至3个,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于市场化运作、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手工编织组织的城乡女职工,其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延续劳动关系的,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建设发展平台
对市和区县建立妇女手工编织发展中心(公司平台)给予支持。市级平台租房经营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利用原有房屋改造装修后经营的给予一次性投资补贴;区县级平台经营场地一般在2000平方米左右,给予其一次性500万元补贴。上述补贴均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安排。对于已经具有一定手工编织基础的乡镇,应结合示范小城镇建设,一并考虑建设发展平台。
五、积极拓展市场
市场和订单是加快发展妇女手工编织业的关键环节。市妇女手工编织协会要加快"天津市手工编织网"的升级改造,提升功能,扩大影响,推进网上展示、交流、洽谈、销售。市商务委要在广交会、津洽会等重要国内外展会中,为妇女手工编织企业免费提供部分摊位;积极发挥外贸营销人员了解市场、拥有客户的作用,帮助、参与开拓妇女手工编织市场;支持手工编织企业在市内大型卖场、加油站、超市等区域设立产品展销点,建立营销网络。
六、加大培训力度
建立全市培训网络,加强对妇女手工编织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文化修养、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从事手工编织的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新生劳动力均可免费参加手工编织再就业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市人力社保局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七、建立技师队伍
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妇联负责组织制定技师认定标准,在全市现有妇女手工编织从业人员中,选拔部分技能突出、有较好表达能力的骨干,组建手工编织指导技师队伍,强化技术培训,颁发技师证书。适时向本市周边地区输出人才,在本市和周边地区妇女手工编织业发展中发挥指导、引领作用。
八、提高研发水平
鼓励妇女手工编织企业及从业人员和职业院校研发文化品位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的手工编织新产品。研发成果立项工作由市妇联负责组织汇总,定期向市科委申报研发经费补贴,市科委要及时审定核拨。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利代理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手工编织新品申报外观设计专利,并全额支持专利申请费用。将拥有10件以上专利的妇女手工编织企业,纳入市级专利试点单位进行培育。
九、强化金融支持
鼓励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农业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为妇女手工编织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在贷款额度上给予优先,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积极支持市渤海妇女小额贷款公司充实资本金,尽快做大做强。
十、搞好援疆项目
加快推进妇女手工编织援疆项目的实施。在新疆和田三县设立手工编织业协会和编织站点,开展技术培训,组织项目推广,扩大市场营销,并将项目纳入援疆规划。派驻负责手工编织援疆项目的人员,纳入援疆干部管理,享受援疆干部待遇。鼓励支持本市手工编织企业到新疆和田地区开展业务合作和技术培训。
十一、形成工作合力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主动靠前,提供优质服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中确定一定比例,积极支持妇女手工编织业发展。税务部门对从事手工编织业、按期纳税且月收入额不足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手工编织零散户,按照20%的照顾性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工商部门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手工编织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帮助企业及时在商品销售的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国际商标,并在著名商标认定中予以支持。农业、教育、合作交流等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宣传部门要积极宣传妇女手工编织业发展情况,树立创业典型,彰显创业精神,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妇女手工编织业的发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做好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有条件的区县要成立手工编织业领导小组。各级妇联组织是发展妇女手工编织业的责任主体,要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切实抓出成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妇女手工业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津政发〔201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改善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中小企业投资发展领域和范围
(一)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投资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清理和修改不利于中小企业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单对中小企业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发展可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二)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中小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公路、水运、港口码头等交通运输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中小企业投资农田水利、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鼓励中小企业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开展增值电信业务。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
(三)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支持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鼓励投资建设专业化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在用地、信贷、税收、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从事印刷、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影视制作、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投资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各种活动。
(五)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中小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六)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利用产权市场进行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企业。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优化中小企业的资本构成,激发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七)加大信贷支持。银行业监管部门严格对全市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情况进行考核,促进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按照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原则,推动银行类金融机构单独制定对小企业的新增贷款规模、信贷指标、信贷标准、小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等考核指标,实行专项考核管理。
(八)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辐射各行业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提高贷款效率,提供简便优质服务。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创新贷款抵质押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及股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搭建知识产权及股权交易处置平台,推动落实我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股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采取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九)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津政办发〔2007〕96号),继续扩大拟上市中小企业后备资源库,对入库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支持中小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融洽会”和私募股权投资,进行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发挥融资租赁、集合性债券、信托、典当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发展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鼓励各种社会资金投资担保公司。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作用,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金补充机制,提高使用效率、扩大担保规模。调整整合各类担保资源,构建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作用,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由国家资金支持,对未能获国家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可由市财政参照这一比例支持)。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提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和相关规定程序审批,对其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市国土房管建设交通、金融、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标准和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推动中小企业参与信用评级工作,鼓励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评级服务,对信用评级机构降低收费增加的成本支出给予适当补贴(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在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中推广应用信用评级结果,对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和信贷支持力度,市有关登记审核部门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鼓励担保机构优先担保、金融机构优先支持。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十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和区县要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信息、金融、创业、诚信、人力资源培训、市场开拓、法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三)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级财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四)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市有关部门要组织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发布新的收费目录。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严禁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
(十五)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成千上万科技型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形成“铺天盖地”的发展态势。扶持一大批技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脱颖而出,成长为“顶天立地”的科技“小巨人”企业。
(十六)支持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专项资金投入,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研发经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引导中小企业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运用知识产权的水平。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产学研联合,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
(十七)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逐步扩大郊区工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技术改造项目。区县财政也要相应增加投入规模。中小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调发展。定期举办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合作项目洽谈会,围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重大项目建设,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围绕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起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
(十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等新兴领域拓展。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商贸流通领域,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发展批发、零售业。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
五、加大对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支持力度
(二十)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推动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的行业、专业展销和大型经贸活动,对展位费用、宣传推介及参展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避免知识产权纠纷。根据中小企业需求,组织专场或定向的招商引资及市场推广活动,支持在外省市建立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发展对外贸易,对通过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出口业务的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支持中小企业投保贸易信用险及取得保单融资,对于中小企业投保国内信用险、出口信用险的保费支出给予一定补贴。通过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受援地市场。市有关部门在专项经费上要予以倾斜支持。
(二十一)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建立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机制,加强政府采购培训引导和政策扶持,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规划,研究制定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健全综合性服务机构,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完善人才培训平台,落实国家银河培训工程,实施“圆梦津城”中小企业培训工程,每年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3万人次以上,加大中小企业人才引进支持力度。完善管理咨询和法律服务平台,推进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平台,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二十三)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实行联合审批办理。缩短投资项目审批时限,中小企业证照办理时限平均压缩到4个工作日以内。扩展适合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网上申报和“立等可取”办理事项。
(二十四)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对中小企业上报的项目,合理安排用地指标。需使用土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原有用地须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短期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地。
(二十五)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给予3年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非服务型中小企业给予1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符合条件的经审批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二十六)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成立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推动、指导服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问题。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七)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本意见的细则或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一日
转发市教委关于高等教育
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关于高等教育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关于高等教育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落实全市教育工作会议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津政发〔2010〕43号)的精神,提升高等院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就高等教育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等教育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高等教育是科技创新的主要力量,承担着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高等院校要切实把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快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思路,狠抓贯彻落实,营造浓厚氛围,紧紧围绕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支撑、科技成果产业化、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提高服务创新型城市发展战略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能力和水平上下功夫,努力推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二)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科技发展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通过政府引导,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体,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基础,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优化产学研合作体制为主线,构建创新资源有序流动、平台环境完善、运行机制健全、合作内容丰富、政策措施完备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与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高等院校的科技工作实力和水平,为服务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作出更大贡献。
二、加强产学研合作,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和科技成果产业转化能力
(三)组织高等院校科技队伍围绕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选题立项。高等院校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津政发〔2010〕34号)要求,积极组织和大力支持科技人员和教师围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求选择科研课题,并培育一批具有市场化前景的科技研发项目。市教委要继续实施"年度双五重点支持项目",重点扶持高等院校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合作的产学研项目;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优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奖励与跟踪支持,每年资助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00项,每年实现科技项目储备100项。
(四)遴选适宜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高等院校要对已完成的科技成果和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定期进行梳理和遴选,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学校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要主动加强与区县人民政府和科技、金融等部门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对接交流,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市教委要加强天津市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的服务体系建设,在知识产权运营、投融资咨询、法律咨询、产学研资源整合等方面为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方位服务;重点建设10个产学研合作服务基地,每年设立1至3项重大产业集聚及产业链整合攻关专项。
(五)扩大高等院校实验室和实习工厂的开放范围。高等院校要根据企业需求,组织一批实验室和实习工厂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研发人员开放,使其成为企业的研究基地、样机试制基地、产品中试基地和技术服务基地;要通过联办、合办等方式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帮助企业进行科技研发。市教委要充分运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为高等院校提供支持,开放现有的2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0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7个教育部工程中心、33个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建设专业实训中心。
三、优化人才培养与服务体系,主动对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人才需求
(六)建立高等院校和企业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市教委每年要组织选派100名高等院校骨干教师和科技人员到各级政府科技、教育等主管部门挂职锻炼或担任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特派员。高等院校要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教师意愿与能力,做好骨干教师或科技团队的选派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服务,并积极选聘企业人才到学校任教和开展科研活动。
(七)努力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创新人才。高等院校要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人才发展的实际需求,为其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开展专门培训,并为他们攻读专业学位创造条件;积极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大学生实习基地,提高高等院校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输送专业人才的质量;对选择创业和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的毕业生要提供跟踪培养服务。市教委要对在创新人才培养和输出方面做出优秀成绩的高等院校和教师予以奖励;继续实施天津市高等学校加快培养急需人才重大研究立项计划,每年立项10项。
(八)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高等院校要根据自身发展定位和学科专业特色,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人才需求,构建创新创业教育的课程体系、教材体系和师资团队;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课外实践和创新活动,引导、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学生创业信息跟踪系统;要把就业指导课纳入学校必修课程,课程安排不少于38学时;要完善激励学生进行科技创新的措施,加大学科性竞赛和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的奖励力度。市教委要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系统,对高等院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九)创新高等院校和教师的考核评价体系。市教委要把科技成果产业化作为高等院校绩效考核的重点指标,增加产学研合作贡献在学科评价、基地建设等评审和评价中的比重。高等院校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创新教师业绩考核与职称评定办法,提高横向科研项目在教师业绩考核与职称评定中的比重,在管理费收取、成果鉴定等方面给予横向科研项目适度倾斜,对教师创办的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教师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给予更大支持。市教委要选择并重点支持若干所高等院校开展教师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的创新实践试点。
(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教师领办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高等院校要鼓励和支持教师在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领办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在绩效考核、岗位设置、职称评定等方面为教师提供保障条件,解除其后顾之忧;同时,要建立教师维权服务体系,为保护教师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内部的权益提供服务。
(十一)优化建设知识产权与股权管理制度。高等院校要研究制定允许教师优先购买其参与的职务发明专利的相关措施和职务发明专利入股的股权奖励制度,切实鼓励教师发挥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观能动作用。市教委要以"后补贴"的方式对高等院校教师以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
(十二)支持校办产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变。高等院校要积极探索建设大学科技园的有效途径,明晰校办产业产权,建立并完善有利于校办产业发展的有效机制。市教委要加快建设天津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力争建设50家由高等院校孵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十三)为大学生创业搭建平台并提供有力支持。高等院校要制定在校生创业教育管理办法,对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学生可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并可作为评优的重要条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允许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凭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为有创业意愿的学生免费提供相关公益性服务;积极建设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为进入基地的创业大学生提供房租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市教委要加大对2个国家级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支持力度,并筹资设立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基金,收益用于支持高等院校开展创业就业等项目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高等教育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保障
(十四)强化工作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部门与高等院校的协调配合,形成科学规范的工作体系和稳定高效的协作机制。高等院校要充分发挥各专业管理部门的职能,结合实际,设立专门机构,建立涵盖科研立项、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市场营销推广全流程的跟踪服务体系,推进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间的主动合作和互相回馈机制的建设,逐步形成校企共赢的长效机制;要构建完善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评价体系,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创业工作全面发展。
(十五)建立并完善宣传和表彰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大对高等院校教师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典型成功案例的宣传力度,激发高等院校师生参与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热情;对在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把培育创新创业精神作为学校文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努力营造高等教育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
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0〕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第一批文化产业振兴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10〕1号)要求,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实现建设文化强市的目标,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创新工作和思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政策措施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大力改善文化企业的发展环境,不断增强发展活力,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文化产业总体水平达到全国前列。
二、财政扶持政策
(一)充分发挥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照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二)科技型中小文化企业享受《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的相关政策。
(三)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发展;从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从市商务委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会展项目发展;从市旅游局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扶持旅游特色村建设。
(四)加快城镇电影院建设。加快影院新建和改造步伐,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商业影院和社区影院,对新建或改造的多厅影院给予资金扶持。
(五)充分发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作用,鼓励合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担保条件,创新担保方式,采取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税收扶持政策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我市文化企业按照相关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对我市承办国际性、全国性文化会展、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工商管理扶持政策
(九)允许内资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延期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到期前30日内实施行政提示,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缴足)出资的,督促办理减资或注销登记。
(十)实施海外留学人员、高校师生、科技人员等创办科技型中小文化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放宽名称核准条件,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出资,放宽企业住所限制。
(十一)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合并、并购、重组、委托等方式处理各类不良资产。改制的文化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划转资产进行重组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须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经资产重组被撤销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吸收单位同意接受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二)支持文化企业走向市场。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注册登记,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依据企业申请,根据其行业和经营特点予以核定。
(十三)支持文化企业总部落户天津。对在我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四)允许企业利用各类经济功能区、闲置场所创设集中办公区,从事文化产业、创意类等现代高端服务业。申请利用集中办公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在营业执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栏内缀以"集中办公区"字样。
(十五)支持文化企业集团化发展。申请组建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十六)对文化企业跨区县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连锁门店,开展集团化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模式,开展集中办公,实行团体化登记。
(十七)支持文化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企业利用书籍、自办刊物、电影等媒介经营广告的,简化审批手续。对内容一样的随刊广告、随(电影)片广告,经过原登记机关审批后,在我市不须另行报批。
(十八)加大对农村文化旅游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农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他文化团体,支持城市文化机构到农村拓展服务,引导有条件的农村文化旅游企业品牌化经营和开展连锁经营。
五、土地扶持政策
(十九)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区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规模、用地标准和功能。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如期实施。
(二十)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产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六、投融资扶持政策
(二十一)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推广应用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等适合文化企业发展特点的各类信贷产品。
(二十二)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科技型中小文化企业,支持企业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二十三)发挥好保险业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作用。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发以出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为标的的保险产品,创新"保险+担保+信贷"融资模式,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争取保险资金以债权和股权等方式投资我市重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试点。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发相关险种,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出口。
(二十四)鼓励和帮助文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积极创造外部条件,支持中小文化企业按照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模式发行企业信托债券,破解融资难题。引导符合条件的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等行业中效益好、偿债能力强的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发行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筹集发展所需资金。
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政策
(二十五)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的规定,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提高我市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八、人才政策
(二十六)支持高等院校设立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专业,建立一批产学研一体化的文化创意培养和实训基地。采取定向招生、联合培养等方式,加速文化产业紧缺急需人才的培养。
(二十七)市教委和市外专局对中、高层次文化产业人员出国培训、进修或聘请外国文化产业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讲学和工作给予支持。
(二十八)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津创办文化企业,可享受国家和我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待遇,已加入外国籍的,可享受外国专家来华待遇和我市对文化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允许个人持股、技术入股、租赁承包、合作开发。
(二十九)从事文化产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和华侨、华人中高级人才在国外或来天津工作期间,其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由使用单位给予一次性成果转让费或连续3年按其产生效益的税后利润5%奖励本人,也可将其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九、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政策
(三十)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在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
(三十一)认定条件。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完善,能够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在全国或我市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十二)认定程序。申报单位向区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提出申请,区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按照相关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提交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对评审合格的,在天津文化产业网、天津文化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没有异议的,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在报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命名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三十三)管理考核。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建设目标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
(三十四)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列入全市重点支持的区县示范工业园区范围,享受同等待遇。
(三十五)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建成起3年内,对园区用于文化企业经营的房屋出租或转让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给予补贴。
对市级文化产业基地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支持。
(三十六)对被认定为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十、工作要求
(三十七)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三十八)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主动提供优质服务,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十九)各文化企业要加强创新,积极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产品,努力做大做强,争当文化强市建设的排头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津人社局发〔2012〕26号)
各区县组织部、公安局、财政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公务员局、国税局、人民武装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员工30%及以上的中小企业,在申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技术改造贴息资金项目时,可优先给予支持。
(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3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三)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以及零就业、单亲、低保等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四)发展楼宇经济,对纳入全市重点支持的中心城区商务楼宇,以2010年纳税额度为标准,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对引进高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鼓励吸纳就业。
(五)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七)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八)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项目。每年定期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我市对参加到村任职和“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每年专门安排部分公务员招录职位,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天津生源大学生和“西部计划志愿者”天津选派的大学生。区县和乡镇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的,要拿出一定的空缺职位专门面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3年内报考本市高校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九)继续做好选调生工作。选调全国重点高校中政治素质好,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并有发展潜力的优秀毕业生,重点选调本科生、研究生中的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到基层培养锻炼。
(十)鼓励毕业生入伍服役,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就业安置帮扶等优惠政策。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十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享受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按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享受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规定执行。允许高校毕业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对在校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保留学籍,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并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
(十三)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额度5万元,还款期限3年;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企业成长性好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循环贷款支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十四)建立市级创业项目库项目,定期在平面媒体、网站向社会推介创业项目,每个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参加创业项目专题推介会等方式,免费选择3个创业项目,并由管理、财务等方面创业服务专家免费进行评审和论证。对选择我市创业项目库的优秀创业项目开展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全额贴息贷款。
(十五)凡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创业类展会,预留20%的展位,经审核,符合参展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展。参加其他各类国内外会展,经企业纳税地政府部门认可后,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连续补贴最多不超过3年。
(十六)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网上创业。高校毕业生创办网店,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补助、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创业奖励等奖励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且月营业额超过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可认定为网上创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十七)为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带动其他人员就业,培训机构采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荐的各类创业培训项目的,可以享受培训补贴。
创业意识培训。完成相应课时,经考核取得结业证书达到80%以上,按参加培训人员给予每人300元的补贴。
创业能力培训(包括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模拟公司创业实训等国家人社部推荐的培训技术)。经考核取得结业证书达到80%以上,按参加培训人员给予每人300元的补贴;完成创业计划,并经专家审核通过取得合格证书的达到80%以上,按参加培训人员给予每人500元的补贴。
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达到80%以上,按照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
参加创业能力培训的,按照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300元的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的,按照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培训半年内创业成功率达到50%的,按照培训人数给予每人700元的补贴;未达到50%,按照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每人700元的补贴。
(十八)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实训基地进行3至6个月的创业实训,比照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补贴标准,给予最低工资60%的实训补贴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贴。
对愿意承担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分配的公益性项目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市就业专项资金按照购置费用的30%给予补贴。综合考评设备使用能效,一年后能提供相应培训设备与就业效果挂钩凭证的,再给予购置费用30%的补贴。单台套设备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凡引进实训、测评等软件系统的,依据其促进就业的效果,给予软件开发(引进)费用全额补贴、硬件设备购置费用50%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九)进一步推行师带徒计划,从民营企业中筛选优秀企业家作为导师,壮大创业导师队伍。通过企业家“传、帮、带”方式,使高校毕业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业成功率。企业家与毕业生通过自愿选择,与1名高校毕业生或1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签订不超过1年的导师带徒授业协议,给予企业家2000元的综合性补贴;每指导1名高校毕业生注册开业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给予企业家8000元的绩效奖励;在此期间企业按月为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费,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二十)鼓励各区县、高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可以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基地内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提供培训和指导,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率。
新办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创业园的,或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由市就业资金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每人6平方米经营面积计算,第一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二十一)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
(二十二)认定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经营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通过见习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见习期限3至12个月,见习期间企业可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政府按照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并给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贴。
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十三)对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和50%的鉴定费补贴。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
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职业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五、大力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二十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
(二十五)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并根据活动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补贴。实施“1123服务”,对毕业学年的在校生每人发放1张就业服务卡,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免费提供2次职业指导和3次职业介绍。开展就业专项服务活动。明确每年2月举办就业援助月活动,将零就业、单亲等困难家庭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实施岗位援助、技能援助,托底安置;5月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组织企业深入校园,开展专场招聘,开辟校企对接绿色通道;9月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月活动。每年开展“十百千万”系列活动,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兑现补贴政策。
(二十六)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二十七)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期限1年,同时,服务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对象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补贴;非服务型企业招用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补贴。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二十八)按照规定,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地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准予在用人单位登记集体户口;用人单位不具备登记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在公共服务机构落户。
(二十九)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六、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三十)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十一)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三十二)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三十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税局市征兵办市公务员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53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09〕61号),鼓励和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培训是以“培训促创业,创业带就业”为目标,对有从事经营活动需求的社会相关人员开展的创办、改善和扩大企业的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
第三条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机构管理和资金补贴等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市创业培训的发展规划、工作规范和补贴办法;
(二)负责创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核发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四)负责组织创业培训计划、大纲、教材的开发与审定; (五)负责对创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创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设立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办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二)以推动和促进微型、小型、中型企业发展为工作目标;
(三)有取得上岗资格的负责人,有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专职创业培训讲师(以下简称:讲师),有专职创业培训培训师(以下简称:培训师);
(五)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和服务要求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设施;
(六)有5名以上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高校经济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
(七)有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模拟实训等服务的能力。
第五条申请设立创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向市人力社保部门递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单位、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方式、培训条件、内部管理制度、经费来源和创业培训保障措施等;
(二)申办单位法人证书;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
(四)负责人、专职管理和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讲师、培训师和创业服务专家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创业培训教学和服务要求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设施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市人力社保部门自受理设立创业培训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市人力社保部门对批准设立的创业培训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第八条创业培训活动实施信息化管理。创业培训机构设立后,须将相关证照(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复印件)和《创业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等材料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第三章创业培训活动
第九条创业培训机构开班前,应填写《创业培训申请审核表》,报市创业指导中心申请开展培训活动。
第十条创业培训机构应加强报名学员的筛选工作,有针对性为报名学员提供不同的创业培训技术需求。
第十一条创业培训应使用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教材,并按照创业培训教学方案和课程计划要求,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创业培训教学实行机构负责人负责制。保障培训教师做好教学工作,督促学员完成学习任务,落实考勤及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市人力社保部门对参加各类创业培训并合格的学员,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对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并合格的学员,颁发《创业实训(模拟公司)学员培训合格证》。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创业实训(模拟公司)学员培训合格证》的学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创业优惠政策。
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师资的培养、选评、注册和年审制度,完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创业培训师资分为讲师和培训师。讲师主要承担创业培训的授课与辅导,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培训师应当具有讲师的一般职责,负责监控创业培训课程质量,对创业培训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支持,承担有关创业师资培训任务。
第十六条讲师和培训师应持证上岗,需取得人力社保部门认可的讲师证书和培训师证书。
第十七条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讲师的培训、选评等工作。
每年定期组织讲师培训班。报名参加讲师培训的人员,需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热爱创业培训工作,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企业管理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职业经理人、市场营销师和创业咨询师等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
每年组织讲师选评工作,参加讲师选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参加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讲师培训班后,获得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二)参加讲师培训班后担任助讲,一年内有3次及以上对学员全程开展创业培训的经历。
(三)按照创业培训技术标准从事教学工作,培训班结束评估成绩合格。
(四)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并按时向市创业指导中心填报培训及后续服务信息。
讲师选评的基本程序:
通知。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讲师选评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创业培训机构将参加讲师选评人员相关资料报送市创业指导中心。初审。市创业指导中心对创业培训机构填报的《创业培训讲师选评审核表》及相关补充材料进行初审,推荐达到选评标准的讲师参加市人力社保部门的复审。
复审。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讲师的《创业培训讲师选评审核表》及相关补充材料进行复审。
公布。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复审结果,将通过选评讲师名单公示一周。没有异议的,发文公布。
备案。市人力社保部门将公布讲师名单的文件、讲师选评条件和标准及相关表格等资料报送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培训师推荐选评工作。按照爱岗敬业、贡献突出的基本要求,选拔、推荐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任职满两年及以上的讲师,参加人力社保部组织的培训师培训班。
第十九条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培训师选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参加人力社保部组织的培训师培训班,成绩合格。
(二)参加培训师培训班后一年内,能够服从人力社保部调度承担师资培训任务,至少参与过3期讲师培训班,且结束评估成绩合格;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并按时向主管部门填报培训及后续服务信息授课任务。
(三)能够协助市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创业培训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创业培训机构填报《创业培训培训师选评审核表》及相关补充材料,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同意推荐后,报送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各创业培训机构根据持证情况和相关规定聘用讲师和培训师,并需签订一年以上的聘任合同。聘任的讲师和培训师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二十二条创业培训机构要做好教学评估工作。对培训班结束连续再次评估成绩不合格的讲师和培训师,可予以解聘。第二十三条每年组织创业机构负责人、讲师、培训师和专职管理人员在职业道德、授课效果、执行任务等方面进修培训,不断提高创业管理和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参加创业培训,符合《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71号)等相关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创业培训费补贴。
(一)《创业培训申请审核表》;
(二)《创业培训人员名册》;
(三)《创业培训成功人员名册》;
(四)《创业培训检查记录表》和《创业培训抽查记录表》;
(五)培训学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学生证》原件、复印件;
(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实训(模拟公司)学员培训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第二十五条创业培训补贴监督和检查工作,应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7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创业培训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创业培训管理,建立教学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创业培训质量。
第二十七条市人力社保部门按年度开展创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活动,检查评估包括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培训质量、开展创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应依据就、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创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规,将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一)以误导、欺骗等方式招收学生的;
(二)超许可范围开展其他活动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且相关证明材料未经审批机关备案的;
(四)办学资源流失,不能满足创业培训需求的。
第三十条创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以欺诈手段,非法骗取社会人员钱财的;
(二)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三)两年不能正常开展创业培训活动的; (四)限期整改后检查评估仍不合格的。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8日起施行,至2017年3月31日废止。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津财金〔2012〕24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
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特制定如下财税优惠政策。
一、总部经济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二)对在本市已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13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不含对增资已给予补助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行业缴纳的增值税,下同)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五)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总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任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部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上述总部或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3.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
4.在辖区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
二、金融业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属于全国性或国际性的,补助500万元;跨省市的,补助200万元。
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是指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本市新组建运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门。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包括在本市运营的区域性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灾备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和金融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五)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和金融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机构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物流业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大型仓储类、运输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四、中介服务业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专业培训机构以及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信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经国际或国内行业协会认定,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近三年行业协会综合评价排名在全国前30位;
3.会计师事务所须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4.资产评估事务所须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5.资信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须在5000万元以上;
6.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机构。
五、租赁业
(一)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二)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若实际租价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三)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四)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六、基金业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并依照规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并按规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并按规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机构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企业或项目的,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标准给予奖励。
七、附则
(一)本文所述各项财政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
(二)已享受本市相关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文规定的财政补助政策。
(三)享受本文规定的财政补助政策的企业,若在本市经营期限未达到十年的,应退回财政补助资金。
(四)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五)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政发〔201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
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0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要求,推动实施天津市科技小巨人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进一步促进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再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允许和鼓励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
二、允许和鼓励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成果所得收益,按60%至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用于转让或技术入股时,一次性处置评估价值8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本单位自主决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一次性处置评估价值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支持科技金融对接平台开展有效融资服务活动,对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效显著的科技金融对接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继续加大商业贷款贴息贴保力度,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投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1年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年度担保额增量部分给予0.4%的财政资金补贴。设立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发生损失的,按信用贷款额度的3%至5%给予风险补偿。对发展潜力大、创新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获得不少于500万元政府性周转资金支持。对在国内三板市场挂牌上市及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始融资额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专项补贴。
四、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凡入驻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2年内免交房屋租金。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可根据创业绩效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研究生)可享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五、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或部分迁入我市,给予1年认定过渡期,过渡期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和区县财政按其过渡期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新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科技小巨人企业条件的可获得最高500万元的政府性周转资金支持。
六、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外资研发机构,给予100至3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等,一次性给予300至5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兼并、收购国内外科技研发机构,经核定后给
予2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
七、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超过上年部分,视同完成利润额,列入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对遴选出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并可以股权形式奖励企业研发团队和人员。
八、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根据其新增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以上、最高50万元的财政补贴。对首购首用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的单位,给予不低于购买成本20%、最高100万元的风险资助。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通过预留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等措施,支持企业发展。
九、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其技术交易额或合同额10%、最高50万元的财政补贴;对引进国外科技成果的,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补贴。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选派科技特派员,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服务,绩效优秀的,给予奖励。
十、鼓励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提升服务能力,对考核绩效优秀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或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财政资金贴息支持,放大资金使用效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向企业开放科技资源,提供延伸服务,根据服务企业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不超过服务费用50%、最高50万元的财政补贴。
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津政发〔20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小型微型企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大力发展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其中的科技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我市推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积极履行职责,强化措施,优化服务,落实政策,为全市小型微型企业营造优良的经营发展环境。
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并为符合条件的小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情况纳入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参数予以考虑和倾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和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贷款期限结构,在适当维持中长期贷款需求的同时,积极增加短期贷款;要综合考虑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周期、信用状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利率浮动幅度,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少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支持我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债,拓宽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资金来源渠道。
三、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融资租赁机构发放融资租赁额,专业保理机构发放保理业务额,专业保险机构办理融资保险额,凡是面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的,由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余额增加部分(上年末余额若低于2011年末余额,则按当年年末余额超过2011年末余额计算增加额)对以上机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市财政奖励30万元。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四、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专营部门和特色分支机构,实行差别授权管理,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达到规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放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商业银行可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五、创新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产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征信服务体系,为商业银行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对接的桥梁。引导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针对小型微型企业抵押物不足和资金需求“短、频、急”特点,完善抵质押物评估体系建设,扩大利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方式贷款规模,开展免担保免抵押的流动资金小额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流程,加速企业贷款资金周转循环频率和利用效率。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等特征,灵活设计不同还款方式、还款周期的金融信贷产品。
六、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行业协会、商会等要发挥作用,鼓励各类资本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机构。利用天使基金、股权投资、风险投资、集合性债券、短期融资券、信托、典当、租赁、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其他新型融资手段,多渠道扩展小型微型企业资金来源。建立企业融资中心、融资超市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发挥其金融创新功能,大力开发金融衍生品;进一步完善服务内容,通过金融服务日、对接会和推介会等活动,展示推广各类金融产品,进行点对点的现场对接服务。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七、建立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多层次担保服务体系。加强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能力,发挥主导作用。鼓励各类合规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指导监督担保机构规范财务管理,提高担保资金使用效率,增强风险控制和融资担保能力,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规模。发挥保险公司在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中的风险分担作用,积极采用借款保证保险和应收账款保险等方式,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降低贷款风险,激发银行贷款的积极性。加快信用共同体建设,鼓励企业特别是缺乏抵质押物的小型微型企业自愿结合,采用联保、互保等方式,建立箱式、伞式和街区式等形式的信用共同体,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解决一批聚集经营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八、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补助政策。继续对区县担保基金给予支持,提高对担保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的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风险补偿。落实好国家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支持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再担保。
九、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成本。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小型微型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除登记费和工本费外,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逐步扩大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信息服务、业务培训、创业辅导、法律服务、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郊区工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集中整合市和区县财力,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支持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制定配套扶持政策,整合改造提升现有创业载体资源,鼓励支持利用闲置的厂房、场地以及在现有各类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创业园区、商品交易市场等,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重点培育和支持一批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十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重点扶持纺织服装、机械制造、冶金钢铁、服务业等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小型微型企业,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成果转化、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协作配套、品牌建设、节能减排、管理创新等,推动企业向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的产业方向转型升级。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放科技资源,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供技术支持。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行业领域和若干园区、商务楼宇,建设一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
十三、鼓励连锁加盟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简化投资小型微型连锁经营企业登记程序。凡不需要前置审批的,或设立配送中心和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中心)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连锁经营企业和各类经济功能区需一次性申请设立(变更、改制)多个企业的,提供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的团体化登记服务。支持下岗职工和高校毕业生以连锁加盟的方式创业发展。
十四、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好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微利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其中按期纳税的调整为2万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500元。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整顿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缓解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压力。
十五、着力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劳动力资源和结构问题。充分利用国内外和我市职业院校教育资源,搭建小型微型企业的劳动力资源对接平台,开展有针对性的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重点培养紧缺人才。进一步加强与劳动力资源丰富省份的衔接,强化劳务协作,吸引更多的外来劳动力到我市中小企业就业,建立我市稳定的用工输入基地。
十六、强化小型微型企业基础管理。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者素质,通过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专家讲座、专业辅导等,引导企业学习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强化风险控制,实行精细化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宣传教育,培育和树立一批“守合同、重信用”的示范小型微型企业。分区县开展对小型微型企业不同层次人员的融资知识培训,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对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推广股权和债券融资计划书,为企业融资提供标准化的便捷通道。
十七、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市中小企业局会同统计部门,研究建立和完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继续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和面临困难问题的调研分析,及时掌握并准确反映企业运行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为广大企业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提供参考信息。
十八、改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环境。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小型微型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健全以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创业指导、人才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加强政府系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的金融知识培训,提高对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九、营造艰苦创业勇于创新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宣传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表彰一批科学管理、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开拓市场的优秀企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业热情,引导广大企业进一步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做大做强。
二十、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尽快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发展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制定相关检查、考核和验收标准,开展季度讲评和年度考核工作,加大组织推动力度,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3〕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家庭的寄托和希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毕业生个人前途,事关毕业生家庭幸福,事关国家长远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区县、各部门、各高校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各区县、各部门、各高校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适应新的形势和特点,积极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不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培育就业增长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推动作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制定对高校毕业生的吸纳计划。
(二)发挥就业主渠道的作用。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社区、行政村等基层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每年专门安排部分公务员岗位,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西部计划志愿者”选派的大学生。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规范岗位管理,健全保障机制,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的,要拿出一定比例的空缺职位专门面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
三、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列为必修课程,写进教学大纲。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将创业培训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延长至毕业前3个学期,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五)开展职业培训。对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市场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培训;对企业拟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以定岗培训为主的上岗前培训。对培训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费补贴,补贴期限为在学期间和毕业后1年内。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津劳社局发〔2009〕44号)所列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中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成本50%的培训费补贴和100%的技能鉴定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外职业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外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和100%的技能鉴定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定向就业培训,培训合格后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六)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额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给予30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额度范围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以上且不高于20万元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贴息利率的50%予以贴息。
(七)给予房租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租赁房屋的,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天补贴1元,补贴2年(实际租用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八)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成功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所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继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九)开展实名登记。对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登记范围,提供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的服务窗口都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对前来求职的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对实名信息,由基层平台主动联系,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一对一”的就业服务。
(十)支持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对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给予政策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十一)加大就业见习补贴力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提高就业能力,对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的60%给予生活补贴,并给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十二)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和低保家庭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十三)准予高职院校外省市毕业生在津落户。凡在本市高职院校有集体户口或入学时户籍未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内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准予在津落户。凡在入学时户籍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后在津仍未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由学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回该毕业生原籍落户。
(十四)帮扶对口支援地区高校毕业生。积极组织用人单位面向对口支援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和重庆市万州区等地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对到我市求职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享受我市高校毕业生扶持政策。
(十五)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的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国有企业招聘信息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发布,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五、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加大层级管理力度。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落实责任、多方努力,加强引导、综合支持。要充分发挥市就业工作委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要求,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十七)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切实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的资金支持工作,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
2013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
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天津警备区,各
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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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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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津银发(201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塘沽中心支行,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手段,为了在新形势下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带动就业的促进作用
(一)切实加强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委局际再就业联席会负责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下设由各部门相关业务主管同志组成的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发展办公室,办公室统一设立在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
(二)不断深化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认识。各区县要深刻认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全民创业、富民强市”目标的重要手段,又是扶持创业的惠民政策。各区县要抓住属地化管理机遇,通过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在一定范围内对正常创业风险的容忍度,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使更多的创业者得到必要贷款支持,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各项工作。
(三)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未建立担保基金的区县要加快部署,在2013年9月底前实现属地化管理;已实现属地化管理的区县要充分发挥担保基金辐射放大作用,避免资金闲置。各区县要勇于创新,用好政策自主制定权,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自定各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逐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体系,为有意愿、有需求、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享受政策提供保障。
(四)是要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合力,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勇于担当,主动发挥工作主导作用,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做好经办工作。工作中要注重提高效率,强化责任意识,严格监督管理。通过扎实的工作,不断扩大贷款规模,做好风险控制和贷款回收,做到小额担保贷款“贷得多、用到好、收得回”,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平稳、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理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
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相关部门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安排好工作,做到权责统一。
(一)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推动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负责贷款安全。负责贷前审查工作,要认真考察项目可行性;负责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为担保机构做好反担保前期调查审核准备工作;负责贷后管理工作,贷款发放后要持续了解项目经营状况;负责贷款回收相关工作;负责对未取得贷款的申请人做好相关解释工作;负责小额担保贷款信息化管理数据维护工作。
(二)各区县应建立担保中心,担保中心负责提供担保和管理基金。担保中心负责对通过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手续齐全且无漏洞的,应当无条件提供担保,对书面材料重要信息缺失或存在虚假填报的,有权拒绝提供担保,由人力社保部门对借款人做好解释工作;担保中心要做好担保基金管理,当担保基金代偿比例超出合理额度时,要及时停止办理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基金代偿后发生贷款无法追回的情况,以债权人身份通过司法程序追回贷款。
(三)经办银行负责发放贷款相关工作。经办银行对通过人力社保部门和担保中心审核的申请,应当立即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发放后要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部门提供必要信息,协助人力社保部门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组织财力保障担保基金规模,保障贴息资金安全及时拨付,当担保基金代偿比例超出合理额度或发生其他威胁资金安全情况时,有权停止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三、探索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机制
鼓励各区县探索创新各项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机制。
(一)创新担保基金管理机制。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统一放在人力社保部门,实现贷款审批主体、贷后管理主体和提供担保主体三者统一。
(二)创新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机制,通过合理分工和简化程序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效率。
(三)创新小额担保贷款追偿机制。建立担保基金和银行贷款风险共担机制,协商确定担保基金代偿负担比例;各区县可根据工作需要,选定1-2家经办银行,通过建立竞争机制,建立良性竞争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发展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凡是具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的创业基础条件,具有符合法律法规、切实可行的经营项目的创业人员,都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区县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政策加强对大学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妇女和非本市户籍创业者等重点人群的政策扶持。
(二)拓宽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范围。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切实可行,有利于带动就业的创业项目,都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区县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政策,加大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短期内能实行产业化的重点创业项目的政策支持,大力发展符合区域发展战略和建设新农村要求的特色产业和第三产业项目。
(三)提高贷款政策个性化服务能力。各区县要在认真考察具体项目情况前提下,根据申请人实际需求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既要足额给予充分支持,又要避免超需求发放造成资金浪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各区县要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确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允许到期后适当延长,但逾期和展期贷款不贴息。各区县要制定多样灵活的还款方式,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分期偿还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等还款方式。
(四)合理降低反担保门槛。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然人担保、联保、企业法人担保、财产抵押和质押、房产抵押等多种形式的反担保形式。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对特定人员减轻或免除反担保措施。各区县要积极探索创新反担保方式,可对创业园、孵化器、产业园等支持创业机构,以及大型商场、加盟连锁企业授予一定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信用额度,允许其在信用额度内为其所辖企业、商铺提供反担保。
(五)支持合理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组织考核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小额担保贷款发展迅速、贷款余额超过担保基金总额3倍的区县,按区县新增担保基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对小额担保贷款发展过缓、贷款余额不足基金总额60%的区县,相应抽回部分或全部担保基金市级匹配资金,各区县要根据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属地化管理目标要求,在2013年9月底前实现属地化管理,逾期市级不再匹配担保基金,2013年10月1日起市级相关部门不再受理个人小额担保贷款。
(六)加强贴息资金管理。符合我市相关政策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其额度在中央规定贴息额度范围之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对其额度在中央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以上且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贴息利息利率的50%予以贴息;对其额度超过20万元的部分,中央财政和市财政不予贴息。
(七)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与其他就业相关政策有机结合。研究制定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租金补贴政策。
五、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服务,保障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
(一)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构建设。各区县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发展办公室要组织建立区县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制度,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人员,所需经费自筹,奖补资金可用于相关人员经费。
(二)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做好必要创业服务,支持小额担保贷款发展,通过完善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支持和跟踪服务的“一条龙”创业服务,给予创办企业培训、改善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创业能力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三)便捷小额担保贷款审批。各区县要充分利用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平台,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服务窗口,人力社保部门、担保中心、经办银行等审批工作相关部门采取委托独审、联审、会审等办法提供贷款审批和放款“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审批时限制度,尽量缩短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获得贷款的时间。
(四)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协查工作。各区县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协作,认真开展协查工作,配合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贷后管理各项工作。
(五)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安全发放和回收工作。各区县要加强审核监督和跟踪服务,通过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堵塞可能发生骗取、套取贷款和贴息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的漏洞,做好已代偿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工作。
(六)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人员培训和交流。市和区县两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具体经办人员培训和交流,不断提升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
(七)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市级小额担保贷款相关管理部门定期将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向各区县人民政府通报,反映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发展情况。
(八)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信息化建设。按照中央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建设互联互通的小额担保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九)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支持力度,鼓励扩大发放规模,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发展。奖补资金由市财政转移支付各区县,各区县要合理分配,确保用在实处。各区县可根据自身情况安排本级奖补资金加大奖励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12日
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就业促进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4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落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其中,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职业指导和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二、重点工作
(一)开展实名登记。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平台要面向所有高校毕业生开放。高校毕业生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人力社保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要求,做好高校毕业生个人基本情况、学习培训、就业需求、家庭状况等基础信息登记,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街乡镇、社区村基层平台对回到辖区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主动联系,积极宣讲就业政策,提供就业服务。对实名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至少一次电话询问或家庭访问,摸清就业需求。至2013年9月前,基本掌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各区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教育部门提供的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按户籍进行层层分解,专人帮扶。
(二)提供职业指导。市、区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单独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室,指派专人负责。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单独指导、集体宣讲、职业素质测评、模拟面试等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活动,了解就业形势,合理设定就业目标,提升求职能力。通过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帮助毕业生了解自身特点、职业能力,合理确定求职方向,通过组织团体指导、应聘模拟训练等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求职应聘能力。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提高职业指导效果。
(三)广泛组织公益性招聘活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发布岗位信息,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周至少举办一场综合性大型招聘会,同时要适应高校毕业生的不同就业需求,每月举办1-2场专业性的招聘会,增强活动实效性。各区县公共就业人才机构每月要举办1-2场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会。同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汇同相关部门组织专题招聘,以满足高校毕业生的不同需求。
(四)大力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充分利用全国招聘信息网和天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网,实现招聘信息联网共享。北方人才、中天人力要利用门户网站优势,每月开展一次以上网络招聘活动,各区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收集的招聘信息及时上传,引导高校毕业生在网站自助平台查询岗位信息、投递个人简历,也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博、微信等方式,定向为登记求职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推荐就业岗位。符合规定的,给予职介补贴扶持。
(五)提供创业服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培育高校毕业生开展多形式的创业活动,为其提供创业能力测评、项目筛选、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兑现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房租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市创业中心要组织举办高校毕业生创业季活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开展创业能力测评、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等系列活动,积极推荐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进园区开展创业活动,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开展网络创业。
(六)帮扶重点群体。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将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服务。及时掌握困难高校毕业生家庭状况、就业状态、技能水平、求职意向等信息,制定安置计划,明确安置期限。对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重大疾病亲属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对接受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安置,给予岗位和社保补贴。
(七)组织就业见习。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结合区域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并拓展一批见习基地,大力开发就业见习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各见习基地要通过各类媒体、网络等途径发布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开展见习供需对接活动。中天人力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八)组织职业培训。积极组织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培训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动员组织高等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
(九)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高职院校学生在津落户工作。
(十)加强劳动权益保护。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开展高校毕业生维权保护月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力社保局成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负责促进计划的牵头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各区县也要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抓好组织实施。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乡镇、社区村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实行首问负责制。
(二)落实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各项政策经办环节,全面推动职介补贴、求职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小额贷款等政策落实。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通过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就业促进计划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扩大社会影响。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社区张贴宣传海报,开设宣传专栏,解读就业政策。尤其要注重应用各类移动互联平台广泛宣传,力争让每一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知晓计划并积极参与。
2013年6月19日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不断增强天津经济发展活力、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推进美丽天津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把握总体要求,努力实现发展目标
1.明确指导思想。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对于推动全市开发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扩大社会就业、增加税收和群众收入,实现富民强市、建设美丽天津,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战略意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深化落实中央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决废除对民营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不断开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局面。
2.全面实现发展目标。到2016年,全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到60万户以上,其中,民营企业达到30万户以上,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民营企业达到300户以上,民营经济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8%以上,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二、进一步解放思想,动员和支持全民创业
3.牢固树立放胆放手放开发展理念。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和市场经济理念,克服小富即安观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思想上放心放胆,政策上放宽放活,工作上放手放开,增强敢闯敢拚的市场竞争意识,不断激发全民创业创新的活力,着力营造亲商富商安商的社会环境,形成民营经济“万木丛生”、发展成长为“参天大树”的生动局面。
4.激发各类人员创业活力。树立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创业创新氛围。支持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支持个体工商户创办小微企业。鼓励大学生在校创办微型企业,支持各类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指导站,创建高校微型企业孵化器,对优秀创业指导站和孵化器给予奖励。
5.完善创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支持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政策,对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孵化器的新创办企业,给予一定房租补贴。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园区)三级创业服务体系,搭建创业培训平台,发挥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事务代理、业务培训、技术支持、财务融资、市场开拓等创业服务。采取区(县)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利用中介机构免费为创业者、初办企业和申办个体工商户代办证照等有关手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民营企业。
三、放宽民营企业发展的行业和领域,优化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
6.优化产业结构和鼓励发展新兴产业。按照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推进民营经济优化产业结构,调优第一产业,做强第二产业,扩大第三产业;坚持扩大投资和消费双轮驱动,坚持盘活存量和扩大增量并重,促进民营经济结构更趋合理。依托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商贸服务街区、商务楼宇等各类载体,重点围绕航空航天、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轻工纺织、国防科技等优势工业,以及观光农业和优质高效农业、总部经济、电子商务和物流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民营企业大项目、好项目,促进产业集聚、集约和集群发展。
7.全面放开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进一步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享受依法平等政策。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能源、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金融、航运、电信运营、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建设及育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行业和领域。建立民间资本投资开放项目库,形成向社会公开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间资本兴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民办医疗机构,与公办学校、公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的招生权、公共服务价格等政策待遇。
8.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降低准入门槛。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先照后证,削减资质认定项目,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经营范围的核准除法律、法规限制外,一律放开。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构建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电子营业执照。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收取个体民营企业协会会费。
9.大力支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加强合作,实现共赢发展。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产收购、产权受让、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全面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开展与央企、外地国企的合资合作。鼓励发展民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及时发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招股招商信息,在国有企业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实施产权转让和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部资本时,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竞争。
10.鼓励支持科技创新。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本市已出台的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均适用于民营科技型企业。民营企业申报科技立项、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技术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确权等,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研发机构合作,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发“专精特新”的产品(技术)。支持民营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和市级研发机构,经认定的,可享受相关资金奖励。每年认定和重点扶持一批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四、积极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大品牌和“走出去”战略,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11.培育民营大企业大集团。实施民营大企业大集团成长计划,加大培育力度。支持本地有条件民营企业主动对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上市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实行强强联合,形成核心竞争力强、规模效益高的大企业大集团。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兼并重组、并购收购、资本运作和挂牌上市等,扩大规模,提升效益和水平。建立重点企业数据库,实行“一企一策”,重点培育支持。对于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大企业大集团给予一定奖励。
12.引导实施品牌战略。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积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培育知名品牌,争创驰名商标。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帮助民营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自主品牌和老字号等传统品牌。对民营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对评定为全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强化质量、标准化和计量等基础管理,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13.推动转型升级和提高质量效益。积极实施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行动,改造提升一批,发展壮大一批,关停并转一批。支持民营企业自主科研开发、引进紧缺技术、关键零部件和先进装备等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腾笼换鸟、科学管理、产品升级配套、延长产业链条、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等,提高生产力水平。全面落实节能减排优惠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坚决淘汰高耗能和产能过剩产品。
14.强化区域合作交流。开展部市合作和区域协作,积极借重利用首都资源,推动民营企业在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的经贸交流合作,在谱写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双城记”中发挥作用。大力发展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构建物权、债权、股权等交易平台,完善产权交易平台在权益托管、撮合转让、电子竞价交易等方面的功能,为民营企业各类权益转让交割提供便利。大力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和区域性龙头企业,支持有条件民营企业积极承接国内民营500强企业的资金、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信息转移。
15.支持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开拓国内外市场。搭建市场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拓展市场提供服务。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加强与跨国公司和大企业集团合作,开展投资并购、企业重组,收购技术、品牌和贸易性实体,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国内外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采购物流中心,鼓励与民营企业对接合作,扩大销售渠道。依托渤海商品交易所,发展跨国电子商务,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营销模式。
五、加大政策支持和落实力度,完善服务体系和优化投资、市场环境
16.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市财政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至1亿元,主要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创新转型等。对民营企业投资创建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经认定后给予资金支持。对民营总部企业和新办的金融、咨询、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发挥“营改增”试点政策作用,降低企业税负,支持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民营企业发展。对民营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提高政府采购民营中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比例。自2013年起,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17.改善企业金融服务。营造良好金融环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创新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提供利用动产、仓单、税单、保单、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等抵质押,以及应收账款、保理供应链融资和票据贴现等融资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组建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根据担保额度给予适当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以及在新三板、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落实上市挂牌企业奖励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鼓励引导创业投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民营企业。
18.保障集约节约用地。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土地市场,凡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均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属于应当依法有偿使用土地的,可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对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在用地规划、指标上给予倾斜。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用地。
19.加强用工和人才服务。搭建劳动力供求对接平台,鼓励劳务协作基地、劳务合作职业院校以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用工服务,对一次性向缺工企业输入务工人员和实习人员达到一定数量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两院”院士、重点技术领域和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对民营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建站资助,资助金由市、区(县)各出50%。外地来津注册并经营纳税企业雇用的高级管理、营销、技术等重要岗位人才,可按户口政策办理居住证,并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住房等公共服务待遇。
20.加大企业家及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力度。实施民营企业家培训工程,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类优质教育资源,举办各种培训活动,培养具有“自强不息、诚信守法、争创一流”精神的企业家队伍。组织开展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培育壮大职业经理人队伍,提高经营管理人员整体素质。推动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从家族式管理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的企业文化。引导民营企业家积极投身光彩事业活动,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21.支持各类协会(商会)发挥作用。支持企业商会、个体民营企业协会、中小企业协会等各类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在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权益、开展企业培训和转型升级、加强信息交流、应对贸易纠纷、制定行业规范标准等方面发挥作用。对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业绩突出的协会(商会)给予奖励。
22.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公开办事流程,健全首办责任制,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民营经济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将企业工商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杜绝检查的随意性,采取随机抽查和信用分类监管,防止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进一步转作风、提效能,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切实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严肃查处推诿扯皮、冷硬刁难、吃拿卡要等违纪违规行为。大力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录”,切实提高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抓好实施和落实工作
23.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分管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工商联主席任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以及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由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联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对民营经济工作的调研分析,研究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各区(县)党委、政府要成立民营经济发展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领导和人员力量,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全力抓,职能部门合力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4.健全投诉处理和司法保障机制。按照“投诉有门、办理有效、结果透明、督查到位”的要求,发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作用,完善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及时受理调解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问题。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财产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以及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各类犯罪案件,坚决予以查处。
25.加强党的建设和宣传工作。积极推动民营经济党建工作,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创新方式方法。条件成熟的民营企业建立单独的党组织,民营经济较为集中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可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基层联合党组织,努力实现全覆盖。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中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宣传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自主创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认真开展创建文明民营企业和文明个体工商户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先进典型,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26.加强统计和考核工作。按照国民经济的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发布民间投资动态、投资政策和投资信息。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机制,并纳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绩效管理,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区(县)和市级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7.加大协调协作和督查落实力度。各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细化目标、任务、责任和措施,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到岗到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指导和协调督查力度,及时通报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成效,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支持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建设美丽天津做出贡献。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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