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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03-27 09:54:27 编辑:发展部

   津人社局发〔2014〕53号

     为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吸纳就业

    (一)对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的健康服务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应届及上一届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上述三类健康服务企业输送人员,并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各类职业院校安排学生到我市上述三类健康服务企业实习且满3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上述三类健康服务业中的养老服务机构招用从事养老护理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鼓励创办健康服务企业

    (一)对各类人员创办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的健康服务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扶持,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给予30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支持。

    (二)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上述三类健康服务企业给予房租补贴。按照企业创业及招用人员数量每人每平米每天补贴1元,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补贴期限2年,每个企业每月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对高校毕业生成功创办上述三类健康服务企业以及其所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

    (一)在医疗保险定点准入方面,坚持民营和公立医疗服务机构同等对待,凡是符合条件并能为参保人员提供有效医疗服务的,经申请和审核,均可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二)在医疗保险联网报销方面,民营医疗服务机构在办理医疗保险定点的过程中,同步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网络与医疗机构网络的联接,实行“一站式”服务,保证医院定点后能及时向人民群众提供联网刷卡的服务。

    (三)在开展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患者用药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送药上门服务人群,增加药品种类,充分利用互联网线上预约、线下物流配送的优势,为参保患者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医疗保险服务。

    (四)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实行全市城乡统筹,凡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直接纳入大病保障。大病保险待遇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给付”的原则确定。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特殊病)治疗,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按照国家规定,大病保险由政府主办,向保险公司购买服务,以招标的形式确定承保公司。

    四、开展健康服务业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一)支持技工院校开设健康服务业相关专业,引导技工院校合理确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

    (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健康服务业职业培训学校,规范并加快培养养老护理员、病患护理员、公共营养师、营养配餐员、育婴员、保健按摩师、健康管理师、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从业人员。

    (三)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将健康服务业发展紧缺职业纳入《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对参加目录中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本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五、加强人才服务

    (一)将健康服务业重点人才需求纳入本市年度紧缺人才目录的覆盖范围。

    (二)将健康服务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本市“用三年时间引进千名以上高层次人才”的覆盖范围,享受相关待遇。

    (三)将重点健康服务业单位纳入本市人才综合服务机构直通服务范围,主动为其提供政策咨询、手续办理等便捷、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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