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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5-03-27 10:06:00 编辑:市妇联网络信息中心

津人社局发〔2014〕20号

    一、激发各类创业人员活力

    (一)允许和鼓励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

    (二)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辞职创业的,由同级财政按照本人工作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费,最多不超过36个月。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创业的,所在单位可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费;未享受一次性创业补助费的,由人力社保部门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辞职创业的,由人力社保部门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

    (三)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保留学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并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

    (四)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自谋职业补助费,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一次性申领不超过12个月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低保”人员创业的,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3000元的创业补助金。

    (五)复转军人创业的,在享受军队鼓励自谋职业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

    (六)残疾人创业的,在享受我市就业援助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20000元的补助。

    (七)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进城创业、返乡创业,对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二、完善创业政策和服务体系

    (八)扩大小额贷款范围,提高贷款和贴息额度。凡是具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的创业基础条件,具有符合法律法规、切实可行的经营项目的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者申请贷款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其额度在中央规定贴息额度范围之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对其额度在中央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以上且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贴息利息利率的50%予以贴息。

    (九)为创业人员提供免费培训。鼓励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参加模拟企业实训或创办企业培训,鼓励创业成功人员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对创业人员免收培训费,对实训企业和培训机构政府给予培训费补贴。

    (十)给予租房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租赁房屋的,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数量每人每平方米每天补贴1元,每人最高补贴10平方米,每个企业最高补贴60平方米,补贴期限2年。对留学人员在津创办企业的,每个企业按每平方米每天补贴1元标准,最高补贴60平方米,补贴期限为2年,补贴费用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三、加强用工和人才服务

    (十一)发挥全市劳动力供求服务平台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劳务协作基地、劳务合作职业院校以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进入政府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用工服务。

    (十二)为民营企业提供人才智力支持。支持民营经济引进“两院”院士、重点领域带头人,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项目资助和安家费资助。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在引智项目计划中对民营企业予以倾斜。

    对经市级认定的留学人员创业园,按其新引进的留学人员企业数,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专项服务经费资助,资助标准按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办理。

    对民营企业引进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可在津落户;在津有本人或配偶名下住房的,其配偶及2名以下(含2名)18周岁以下子女可随调随迁。

    (十三)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对于长期在民营企业工作、没有参加过职称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其工作能力、业绩等直接报评相应级别的职称;对于在民营企业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其按照评审标准破格、越级申报职称;对于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津工作的外省市在职人员,在民营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符合评审条件的可在津申报职称。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优先支持民营企业博士后参加天津市企业博士后创新项目择优资助和天津市资助优秀博士后国际化培养计划。支持民营企业依托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按规定给予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对于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的给予100%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

对民营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30万元的建站资助,博士后工作站的建站资助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站资助从市人才发展基金中支出,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开办职业培训机构。面向企业在职职工、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规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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