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访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2.《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侵害妇女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可以向各级妇女联合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13年10月31日通过)第三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
5.《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妇字〔2014〕12号)
6.《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妇联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3号)
7.《天津市妇女联合会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津编发〔2017〕13号)
8.《关于市妇联机关内设机构职能设定的通知》(津妇发〔2017〕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