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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你身体的主人,别人不可以随意侵犯!
2019-01-24 17:40:43 编辑:市妇联网络信息中心

  案例类型:人身权益

  案例基本情况

  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邹某(男)作为未成年人王某(女)的任课及家教老师,利用给王某辅导功课之机,多次在自己家中或王某家中对王某进行猥亵。2016年12月,王某要求其父亲在家中安装监控设施,监控设施记录下王某被邹某猥亵的过程。2017年1月6日,王某报警后,邹某被抓获归案。

  办理思路及结果

  经法院审查认为,邹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邹某以胁迫方式多次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且应予以数罪并罚。邹某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亦是本案未成年被害人的任课及家教老师,但其在教学过程中,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根据其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次数、对象、手段及其主观态度等情况,为预防再犯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依法宣告禁止其从事未成年人相关教育工作五年。

  以案说法

  本案是北京市首例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有关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性侵未成年人不仅会对处于成长期的未成年人造成身体伤害,更会造成其心理上的巨大创伤。部分被性侵的未成年人在成年后,仍无法摆脱阴影,出现抑郁、焦虑、性取向变化、自残、自杀等现象,特别是当加害主体的身份为职业教师时,导致的危害结果将更为严重,产生的社会影响会更具负面性。一旦发生负有特殊职责的群体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在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预防再犯的发生亦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不仅需要法律规范的支撑,也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本案在依法剥夺被告人职业资格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从业禁止的措施,不仅是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回归社会后行为的严格限制,也是希望唤起社会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重视,搭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立体格局。

  点评:

  此案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严格执法,未保、妇联等部门全程介入,不仅在刑罚上给予被告人严厉制裁、警示社会,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给予被告人从业禁止惩罚,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对被害人采取了全程保护措施,从网络舆情引导到信息披露,从侦查阶段的询问取证到审判阶段的视频保护,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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