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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夫或妻一方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编辑:社服中心网信部  2022-05-22 小字号

  基本案情

  尹某(女)、李某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自2017年10月双方一直分居,孩子随尹某生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坐落天津市和平区的房屋一套。2019年,李某某自行变卖该房屋,所得房款730万元,买方已付款,尚未过户。尹某知道李某某出售房屋后,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对房屋进行了查封,及时阻断了房屋过户。尹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李小某由尹某抚养,李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及时对双方做沟通调解工作,对尹某进行疏导和安抚,李某某同意离婚并进行协商。法官了解到,730万元售房款中有45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已被河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用以偿还上述房屋的银行贷款,剩余280万元,考虑到孩子随母亲生活等因素,经反复做双方工作,李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尹某房款180万元,婚生子由尹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法院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保障了买方及时办理过户。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XX房屋。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调解婚姻关系破裂情况下男方私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私自出售房屋严重损害了女方的财产权利,女方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避免自身财产权利遭到侵害。本案中,法院及时审查女方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阻断房产过户,为女方顺利分割售房款赢得了有利条件。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及时有效开展调解工作,既保护了女方合法的财产权利,又尽可能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减轻了对房屋买受人权利实现的影响,使案件得以妥善处理,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文字来源: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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