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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行使探望权不得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
编辑:社服中心网信部  2022-05-27 小字号

  基本案情

  2019 年,李某到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前夫王某对儿子的探望方式。数年前,李某与其前夫因为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二人之子王小某由李某抚养,在法官的工作下,双方达成协议,其前夫每月探望孩子一次。但是,由于李某夫妻二人积怨深厚,矛盾不断,协议生效后,李某因探望的履行问题与前夫多次发生纠纷,争执不断。前夫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利,而其前夫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李某和已经上小学的孩子的正常生活。

  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发现,李某与其前夫的矛盾以及其前夫不断申请执行的行为,对二人的孩子身心造成了影响,其总是表现出心事重重的样子。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王某每三个月探望原告王小某一次。

  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行使探望权应当充分尊重孩子的本人意愿,尽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温暖的氛围,不得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法官多次与孩子进行沟通,耐心地进行疏导、询问,最终以孩子的意见为基础,确定了李某前夫王某探望孩子王小某的时间。同时,需要法官本着互谅互让和及时沟通的原则尽心为双方当事人调解,才使得这一长达八个月的案件最终圆满解决。

  文字来源: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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