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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编辑:社服中心网信部  2023-02-17 小字号

  原告吴某与被告韩某某常因琐事发生争吵,长期分居,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韩某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均向法院申请数十份律师调查令,分别调查对方财产,造成数次开庭延期。为强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防止并遏制离婚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也为了形成更加诚信、高效、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我院向该案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同时发出《离婚案件财产申报承诺书》《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当事人如实、准确、按期填报财产信息。

  向当事人发放《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我院家事审判改革方面的一次尝试,也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该申报令为实现离婚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指引——隐藏、转移、瞒报夫妻共同财产要担责。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文字来源:天津市妇联权益部、“武清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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