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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编辑:柴莹  2011-11-17 小字号
  本规划所称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儿童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发展需要,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996年,我市制定了以儿童为主体的五年发展规划,是推进天津儿童与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2001年,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我市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我市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保护儿童权益的政策机制,强化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主体责任,有力促进了儿童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十年来,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全面实现,天津儿童和儿童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儿童生存状况的重要指标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儿童身体素质不断增强;教育现代化综合实力显著提升,儿童受教育水平持续提高;儿童权益相关的法规政策日趋完善,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儿童优先原则逐步深入人心,儿童生存发展的自然与社会环境不断优化。
  受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儿童各项权益有待进一步落实。教育资源配置有待进一步均衡;儿童健康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儿童享有的社会福利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儿童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事业发展的重大任务。
  今后十年,是天津向更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时期。全市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为主攻方向,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努力建设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天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将为儿童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
  本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儿童发展与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的实际情况制定,是今后十年天津儿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行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保障儿童优先职责的重要依据。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紧紧围绕天津建设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的目标要求,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与天津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畅通儿童表达意愿的渠道,重视吸收儿童的意见。

二、总目标

  提高儿童的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水平,全面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营造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建立有效的儿童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降低,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6‰和8‰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4.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5.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区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7.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8. 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 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0%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0. 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3%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2%。
  11.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85%以上。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12.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儿童先心病、白内障、髋关节发育不良等疾病筛查率均达到90%以上。
  13.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合格率达到94%以上,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14.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5.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中小学生每年进行1次体检。
  16.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7.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8.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市和区县均设置1所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街(乡镇)、村(社区)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区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医疗保健队伍的建设,提高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和水平。
  3.完善母婴保健执法监督体系。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组织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项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母婴保健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行为。
  4.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0-6岁儿童出生缺陷筛查和管理、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等基本保健服务。继续推进儿童肥胖、视力不良、龋齿等项目的筛查与干预工作。实现全市托幼机构信息联网,对儿童的生长发育、营养摄入、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管理与监控。将流动儿童纳入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
  5.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严格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卫生咨询、指导,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实行免费孕前专项疾病检查。普及孕检知识,按时建立孕检档案,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实现对生育过程的全程服务。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
  6.加强儿童疾病防治。落实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加快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免疫服务形式,提高免疫服务质量。做好儿童常见疾病的防治,推广5岁以下儿童常见疾病诊治的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的死亡率。建立传染疫情监测网络和常规报告系统,健全儿童结核病管理系统,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提高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确保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服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7.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实施卫生、教育、公安等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的发生。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儿童伤害预防监测机制和儿童伤害报告制度。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意外伤害防范等基本知识教育。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娱乐、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8.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加强对爱婴医院的监督和管理,广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9.提高儿童的身体素质。全面落实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影响体育教学、课外活动、业余训练和校园安全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开展中小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儿童科学开展体育锻炼,提高儿童健康素质。
  10.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禁烟、禁毒教育,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11.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逐步完善儿童心理咨询和心理问题防治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和精神专科医院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科医师,提高儿童心理卫生服务质量。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12.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帮助儿童掌握相关知识、形成正确的观念。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3.加强儿童产品管理。制定儿童专用商品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儿童专用商品及游乐设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将生产销售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落实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强化相关企业的社会责任。
  14.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继续加大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力度,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强化水源保护、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2015年超过96%,到2020年达到98%;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100%;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农村以乡镇为单位至少建立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推动有条件的村建立幼儿园。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以上。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与适龄健全儿童同等水平。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8%以上。
  5.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提高办学质量。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6.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校际差距。
  7.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
  8.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坚持基本公共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完善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各项资源。继续推行合作学区制办法,缩小城乡、校际之间的差距,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作用,形成惠及所有儿童的公平教育。
  3.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构建市、区县、街(乡镇)三级社区早期教育指导网络。加快建设社区早期教育资源中心,依托社区和幼儿园积极开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早期教育,为0-3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与服务,满足早期教育需求。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
  4.全面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加大财政投入,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加强师资队伍培训,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资源,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完善幼儿园工作制度。保障女童、流动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增加流动人员聚集社区的早期教育资源中心数量,推广接收流动儿童的“阳光乐园”建设。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和管理。
  5.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建立扶助基金和减免费用,保障流动儿童与本市居民子女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6.保障弱势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家庭困难儿童就学资助政策。建立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全面推广为重残儿童送教上门服务,重点扶持福利机构开展重残儿童教育工作。保障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7.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儿童的教育需求。
  8.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9.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发挥科普基地等资源的教育实践作用。充分开发资源,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
  10.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相应的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继续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完善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基本解决学生择校问题。
  1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继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和交流制度。提高教研能力,开展教研成果评估,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12.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普及中小学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不断充实中小学信息化教学设备、设施,提高覆盖全市学校的数字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推进现代化教育体系建设。
  13.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创造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
  14.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天津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15.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办学,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兴办学校。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的建设。
  2.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所有儿童,提高包括儿童在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3.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4.基本满足流动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5.保障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和适龄孤儿公平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6.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7.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有条件的区县应建立一所集养育、康复、教育、救助于一体的相关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9.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工作机制。建立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儿童福利工作体系,将儿童福利事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步提高政府对儿童福利的投入,提高儿童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制定实施关于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儿童福利事业的政策措施,提高儿童福利和救助水平。
  2.保障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益。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包括儿童在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对低保、特困家庭的儿童和重残儿童参保实施政府全额补贴。
  3.提高儿童医疗救助水平。研究制定儿童大病医疗救助办法,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医疗救助。继续全额资助贫困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5.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需求。实行覆盖城乡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制度,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将流动儿童服务纳入政府工作职能,为流动儿童提供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
  8.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完善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专业化水平。推进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转介服务,对残疾儿童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9.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管理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3.提升儿童家长素质,保证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4.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每年出版200种以上儿童读物。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保证儿童每天1小时的阅读时间,图书阅读率达到100%。
  7.增加区县、街(乡镇)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8.逐步实现每个城乡社区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9.尊重儿童的主体性,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1.大力倡导儿童优先理念。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
  2.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城市社区和行政村普遍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者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加强家庭教育的研究、指导和宣传实践工作。加强家庭教育研究,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员培训。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
  4.提高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增加家长学校数量,提高办学水平。完善中小学家长学校和网上家长学校的运行机制,规范授课内容,增强办学实效性。吸纳流动儿童家长参加家庭教育学习培训。
  5.为儿童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忽视、虐待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6.营造健康的文化氛围。积极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和发行。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规范化管理,联合打击非法出版物。
  7.优化媒体传播环境。媒体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禁止各类媒体传播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8.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防控和治理,推广绿色上网软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禁入标志,杜绝未成年人进入。加大打击“黑网吧”的力度。家长和教师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限制儿童上网时间和浏览页面,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9.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贯彻执行校园安全措施,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开展治安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改进和强化措施,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
  10.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条件的街(乡镇)加强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以满足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多方面需求。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保障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开放或优惠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1.强化街(乡镇)、社区的儿童服务功能。提高街(乡镇)、社区综合服务机构的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推进“儿童之家”的建设,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措施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儿童之家”的运行能力。
  12.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度,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有条件的区县建立儿童图书馆。建立覆盖全市行政村的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3.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4.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主要目标:
  1.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和保护机制。
  2.贯彻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儿童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率达到100%。
  4.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完善流动儿童登记制度,提高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率。
  7.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普及率达到100%,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8.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9.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10.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2.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3.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策略措施:
  1.适时制定和修改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加快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策的制定。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2.加强法制宣传和咨询服务。定期开展儿童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中。提高对儿童法律问题进行有效社会干预公益项目的社会影响。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法检查工作,深入了解法律执行中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4.强化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强化登记部门的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增强服务意识,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做好流动儿童的登记管理。建立有效的流动儿童登记渠道,完善流动儿童信息采集和登记统计系统,实现全市流动儿童信息管理网络化。
  6.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健全完善有利于女童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7.落实儿童的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8.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安排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伤害。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充分发挥天津市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儿童庇护职能,加大对儿童的救助与保护力度。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9.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10.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设立儿童救助和治疗辅导的专门工作机构,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加强“青少年维权岗”的建设,支持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为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法律援助提供高效、快捷的绿色通道。
  11.建立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机制。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进一步完善各级法院的少年法庭建设。
  12.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落实民事、刑事、行政统一的综合化少年审判制度,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13.完善具有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行为矫治机制。采取训诫、感化教育、保护观察等多种措施,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充分利用公益机构、社区、志愿者组织等社会资源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考察帮教网络体系,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
  (二)制定区县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市及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体系。
  (三)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儿童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儿童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儿童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行政学院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儿童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儿童参与规划实施的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监测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市和区县规划实行年度监测、5年中期评估、10年终期评估。
  (三)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四)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五)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全市和部门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
  (六)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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