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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0年调研报告(区县):公安西青分局
编辑:柴莹  2014-07-03 小字号

  浅议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及预防

  公安西青分局孙金升 高应爱 许爱馨

  【摘要】

  该课题是从西青区妇联系统2010年重点调研课题课题中选择的,原课题名称是:“新时期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探究。”作为公安民警,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和实践,选取了此课题的一个方面,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线索,就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及预防进行了深入研讨,写作《浅议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及预防》一文。

  本文从构建和谐社会及推动社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权威机构的统计数字为依据,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等进行分析阐述,探索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构成,进而提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防范模式,以求收到“治本”的效果。

  关键字: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特点原因预防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思想道德、法律意识及生存状况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兴衰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关系到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中华民族复兴大业的实现。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广大未成年人的茁壮成长是发展的主流;但也应清醒地看到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已成为令人担忧的社会问题,甚至是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有学者还将其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

  本文从构建和谐社会及推动社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权威机构的统计数字为依据,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等进行分析阐述,探索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构成,进而提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防范模式,以求收到“治本”的效果。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一)未成年人的法律划分

  何为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所指的是公民取得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一般情况。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指的是公民取得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特殊情况。本文以一般情况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即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亦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所谓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涉及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触犯法律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数据一:

  某直辖市两级检察院2001至2005年批捕人数统计,几年来,该市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犯数量和所占比例逐年上升,以批捕未成年人数为例,2005年是2001年的6.6倍多(见图表1)

  数据二

  某直辖市一个区法院2004年1月至2006年6月前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据表明,2004年1月至2006年6月前,共受理各类案件121案293犯,未成年人173犯,占案犯总人数的59.04%。其中,2004年受理的51案106犯中,未成年人有36犯,占当年案犯总数的33.96%;2005年受理的54案147犯中,未成年人有108犯,占当年案犯总数的73.46%;6月前受理的16案40犯中,未成年人有29犯,占同期案犯总数的72.5%。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队伍”在不断扩大,“新生力量”在不断补充。

  数据三:

  北方某省公安机关抓获未成年人总人数2004年比2001年上升了61.82%,全省检察机关批捕未成年人总人数2004年比2001年上升了95.17%,全省审判机关判决未成年罪犯总人数2004年比2001年上升了53.39%,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05年上半年新收押未成年犯总人数比2001年同期上升了121.94%。

  从以上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并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形势十分严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方面

  1、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

  当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犯罪都有一个显著的特征,那便是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问题。据联合国禁毒和预防犯罪办公室编发的一份材料显示,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年龄界限多呈下降趋势,如俄罗斯为14--17岁,加拿大为12--17岁,美国为10--17岁。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受刑事处罚。 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不负刑事责任。但事实上,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确呈现出低龄化趋势:据统计,仅2004年第一季度,某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26人,与2003年同期相比上升了64%。其中14至16周岁的65人,同比上升126%;16至18周岁的96人,同比上升66%。2001年某省判决14岁至未满16岁的未成年犯占当年判决未成年犯总人数的11.87%,而2005年的上半年该省判决14岁至未满16岁的未成年犯占同期判决未成年犯总人数的13.37%,比2001年上升了1.5个百分点。2005年6月该省在押1600余名未成年犯中,第一次实施严重违法行为(包括犯罪)12岁的占4.01%,13岁的占5.54%,14岁的占11.5%,15岁的占21.05%,16岁的占24.41%,17岁的占33.49%。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日益丰富,食品营养成分的提高,未成年人的发育提前,智商相对提高,据有关专家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成熟的时间比上世纪50年代普遍提前了2至3年。生理早熟与心理相对晚熟之间的矛盾,以及多种因素的不良影响,致使未成年违法犯罪主体低龄化的趋势尤其突出。

  2、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一名儿童在六、七岁进入小学,到初中毕业正好十五、十六岁,一些成绩不好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不能继续上学的未成年人就提早走入了社会。有些人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差、厌学等等,甚至都没有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就进入了社会。这部分未成年人不管是心理上还是思想上,都没有做好进入社会的准备,出现了教育断层的他们流浪到社会后极易沾染恶习、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某市法院2005年判处的267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为243人,2006年判处的187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为178人,2007年判处的131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为118人。这些人由于过早离开校园,缺乏必要的道德和法律教育,很难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很多人法律知识十分贫乏,成了“文盲”加法盲,丝毫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严重的犯罪。例如,X省XX市14岁的刘某愚昧好奇到,为了过把杀人瘾,试探一下公安机关的破案能力,竟模仿影视中的暴力情节,将本村一名儿童骗到村外拳打脚踢活活杀死后投入机井中。

  3、女性犯罪比例增大

  近年来,许多国家未成年女子违法犯罪人数呈显著增加趋势。资料显示,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违法犯罪的男女比例为100:1,但现在已接近10:1,虽然男性犯罪仍然占犯罪成员的主体,但这种比例的变化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从犯罪过程来看,女性犯罪中不少是经历了“由被害者到犯罪者”的过程,多数集中在卖淫、吸毒、抢劫、故意伤人、杀人等案件中。值得注意的是,一名未成年女性违法犯罪,往往能腐蚀影响一群男女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例如,某县张某(女,17岁)、辛某(16岁)等十几人结成小团伙,乘夜两次窜至该县某中专学校内,先后对7个学生宿舍80余名学生实施抢劫,共抢劫现金800余元。 (二)犯罪类型方面

  1、种类多样化

  从犯罪类型看,未成年人犯罪的种类呈现多元化。主要涉及抢劫、盗窃、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强奸、吸毒贩毒、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等罪名。

  2、侵财类犯罪集中

  未成年犯的文化素质偏低,且大部分家庭生活相对贫困,本身没有经济来源,为了追求享乐,满足超常消费,便把目标放在盗窃、抢夺、抢劫作案上。在某市人民法院2005年至2007年三年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2005年判处的267人中,犯抢劫罪的173人,占总数的65%,犯盗窃罪的42人,占总数的15.7%, 2006年判处的187人中,犯抢劫罪的109人,占总数的58.3%,犯盗窃罪的26人,占总数的13.9%, 2007年判处的131人中,犯抢劫罪的65人,占总数的49.6%,犯盗窃罪的32人,占总数的24.4%。2005年,某市某镇年仅十七岁的贾某、饶某、毛某骑摩托车先后在多个地点针对单身行走或骑自行车、摩托车妇女实施飞车抢夺,共作案3起,其中一起将受害人拉下摩托车致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广大市民反响强烈。2007年7月,石某某、马某某、万某(作案时均为17岁),先后辗转某市多个地区以撞门、撬防盗门等方式入室盗窃案件22起,涉案价值1万余元。

  3、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占据较大比例

  从犯罪类型方面看,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据的比例仅次于侵财型犯罪。据统计,在2001年至2004年某地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92件、涉及571人,其中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89件涉及112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2.7%和19.6%,而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等较为多见,给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威胁。例如,2006年,不满16岁的薛某在青岛打工期间结识了16岁的吕某。俩人感觉打工来钱慢,于是密谋抢出租车。1月19日凌晨1时许,两人手持砍刀和自制钢珠手枪在原籍伤人抢车。1月20日两人开车来天津销赃时落网,出租车只卖了2000元。为了两千元竟抢车伤人,媒体报道此事后,人们震惊之余也十分惋惜这两个青年。

  (三)犯罪手段方面

  1、暴力化倾向加剧

  社会学专家分析认为,青少年是一个人社会化进程中的特殊阶段,其身心发展是不平衡的,他们在生理发展水平上已接近成人,基本上已处于一生当中的“颠峰”状态,而心理、智力的发育要相对落后。未成年人大多年轻气盛、单纯幼稚,犯罪前缺乏对事物的辨别力和控制力,易受外界影响又容易冲动,常常表现为禁不住诱惑或者因为琐事就失去理智铤而走险,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做出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事情。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常常具有很大程度的暴力性、疯狂性,恶性犯罪案件增多,导致社会危害性加大,抢劫、绑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后果相当严重,并不比成年人逊色。如发生在某小区内的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使用匕首将被害人戳成重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仅仅是为了抢一个手提包,而包内物品的总价值还不到1000元。等待这两个孩子的是最低起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重刑罚。再如佘某某等5人聚众斗殴案,其中4人都是16、17岁的未成年人,3人为在校学生,他们因琐事纠集三十余人持械斗殴,导致了1死1伤的严重后果。还有14岁的邹某,只因与同学姜某发生纠纷吃亏,便萌发报复思想,在晚自习下课后,用水果刀刺死了姜某。

  资料显示,某市在2006、2007年的未成年人犯罪中,犯抢劫罪、伤害、寻衅滋事、杀人、绑架罪等暴力性犯罪的分别共有72人和58人,各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86%和81%,这些已涉嫌重罪的未成年人在犯罪前、犯罪时、有的甚至被判刑之后,都还没有认识到自己使用暴力犯罪的严重后果,他们的花样年华将在高墙铁网中慢慢度过,怎能不令人叹惋?

  2、智能化犯罪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当今世界已进入高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未成年人在作案时,有的已经能够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智能化犯罪不断增多。一是表现在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上。他们通常会使用手机、对讲机,或是通过电脑上网预约犯罪成员,预测被害人所在地点等。二是表现在犯罪手段上。他们往往会使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进行犯罪,如:盗打电话;利用电脑合成技术,伪造“证据”;非法制造计算机病毒,破坏他人电脑程序;破译他人密码,入侵他人网络等等,而且相当多的孩子并不认为充当电脑“黑客”有何不妥,这种高科技违法犯罪的危害性更大,经济损失更严重。三是表现在较之传统型犯罪,智能型犯罪更为隐蔽,对反侦察,逃避打击的能力更强。现代化的信息传播方式使犯罪方式、作案手段等在青少年中迅速传播,未成年人不断搜集、吸收影视文艺作品中描写的犯罪手段、犯罪方式以及反侦查的伎俩,并加以模仿,如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犯罪技巧和手段智能含量逐渐加大。

  3、成人化特征明显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逐步趋向成人化,作案前精心策划,有分工、有工具,反复踩点,作案时手段老练,作案后毁灭证据、伪造现场、破坏现场。有的未成年人不再满足于一般的扒窃偷摸、寻衅滋事,而进行蒙面抢劫、持刀强奸等成人化犯罪。

  在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对被害人的行踪、生活规律进行了解,然后对侵害对象周围的环境经过踩点分析,之后才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犯罪活动。例如,某抢劫出租车案,犯罪嫌疑人事先物色好抢劫的地点,专门埋伏,再有专人冒充乘客诱骗“选中”的出租车,到达埋伏地点后一起持刀抢劫车主钱财,其作案手法相当成熟。再如,少年马某、焦某绑架一案,作案前准备好作案工具,借别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户作接受赎金之用,作案时,以推销为名将被害人骗出进行控制,再对其亲属进行敲诈勒索,整个作案过程极为缜密,有条不紊。

  (四)犯罪动机方面

  1、作案动机单纯、幼稚。

  未成年人社会阅历较浅,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还不强,加之存在逆反盲从的心理,极易被环境诱惑或受人引诱,被教唆走上犯罪道路。其犯罪一般都很简单,或是贪图享受、盲目攀比,抵不住物质诱惑而实施犯罪,或是打赌逞强,仅仅因为看不顺眼或几句话不合拍,就对别人实施了侵害,或是模仿电影电视、网络游戏中的某些情节。

  2、突发性强、随意性大。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期,遇到外界事物刺激时,自我约束能力比较差,出于报复、“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等目的,理智失去控制,往往容易引发犯罪。这种激情犯罪,又称“无动机犯罪”,往往只发生在一瞬间,没有具体目标和利益,且不计后果,突发性强、随意性大,所产生的后果一般都比较严重。如郭某故意伤害案,只因于某迎面看了郭某几眼,郭某即不耐烦的问“看什么看?”于某回了一句“看你了,怎么着!?”郭某打了于某眼部一拳,造成于右眼失明,做了眼球摘除术,经鉴定为重伤。再如朱某投放危险物质一案,17岁的朱某在一家饭店打工,仅仅因经理为工作质量问题对其训斥,即产生报复心理,将灭鼠药投入饭店粮袋中,致3人死亡,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犯罪的组织形式方面

  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主要有二类:一类是拉帮结伙。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胆量和经验,单凭个人的力量难以达到目的,结成团伙可以互相配合,使犯罪易于得逞。特别是一些少年因受家庭、学校等因素影响过早流入社会寻求同情者,很容易与不良未成年人结成团伙。另一类是伙伴集团。这些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以一定的社会联系为纽带结成,有的以同学关系组成,有的以居住地结成,彼此都较为熟悉。在同案人提起犯意后,害怕因拒绝参与被孤立或排斥,有的甚至担心被误认为是告密者,而盲目、被动地随从犯罪。在江湖义气思想观念的支配下,团伙成员的不良行为更加趋于恶化。例如。某市2005年判处的267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团伙犯罪为31人,2006年判处的187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团伙犯罪为24人,2007年判处131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团伙犯罪为9人。被告人杨某等14名未成年人抢劫犯罪一案,14名未成年人中13人分别系在校中学生、应届毕业生、中专技校学生,年龄均在14—16岁,平均年龄14.9岁。

  值得高度重视的是,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还被一些成年黑社会团伙拉拢、利用,如果任其发展,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对社会的危害性具有倍乘效应。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犯罪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只有真正明确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才能够“对症下药”,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对策,从司法实践来看,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原因

  首先是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生理心理的发展不能协调地进行,以致在认识活动、情感反映、意志行为等方面出现一系列的矛盾,这些矛盾与未成年人犯罪构成非常直接的关联。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主要有:

  1、好奇、盲从。

  青少年正处于从幼稚向成熟发展起伏不定的时期,大千世界觉得好奇、新鲜,充满着求知和探索的欲望,他们具有极强的感知力、接受力、想象力和模仿力,对什么事情都想去试一试。但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浅,涉世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差,对事物和行为的理解带有片面性、主观性,自我约束能力普遍低下,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容易随心所欲,误入歧途。

  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进程中,市面上充斥着各种暴力影视作品、言情武侠小说,“为朋友两肋插刀”、“为知已者死”的“侠客”、“英雄”成为新一代年轻人的偶像。一部分未成年人盲目效仿武侠小说、影视作品,把冒险行为当成是勇敢,为“哥们义气”而打架斗殴、伤害他人。如中学生闫某,听说自己哥们儿被别人骂,为了给哥们儿出气,闫某把水果刀捅进了骂人者腹部,其换来的是漫漫的铁窗生涯。又如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学生刘某等11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因女友被人诽谤,邀其同学10余人将被害人打致重伤,多名学生因此被判刑,刘某不但毁了自己,也害了他人。

  2、冲动、逆反

  由于未成年人的神经系统处于高速成长发育阶段,易于兴奋、表现为缺乏理智、容易冲动、情绪情感不稳定,激情常常像暴风雨一样突然产生又转瞬即逝,这种狂暴的激情,往往使未成年人不能自控而走上犯罪道路。

  心理学研究指出,未成年人进入喜欢怀疑、争论、辩驳的时期,心理探求能力和好奇心加速发展,对接触到的权威观点持不同或怀疑的意见,出现“反抗”或“抗上”现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逆反心理。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人自我意识增强,出现独立意向,逐步形成自我中心倾向,渴望早日步入社会,但因稚气未脱,往往不能如愿,容易感情冲动失去理智,以致产生犯罪动机。

  3、贪婪、攀比

  一些未成年人贪慕虚荣、盲目攀比、讲究吃穿、好逸恶劳,这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侵财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经济条件逐渐变好,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们的享受心理也在加重。未成年人刚刚开始用自己的眼光看世界,盲目地爱慕虚荣,看到别人有的自己也想拥有,产生畸形需求。许多未成年人梦想一夜暴富,却好逸恶劳,当幻想破灭、需求难以满足时,极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走上犯罪道路。如穆某与三位同学很羡慕其他同学可以骑摩托车上学,而自家条件又无法满足穆某的需要,于是四人合伙盗窃摩托车四辆,他们在圆了“摩托梦”的同时也毁了美好的“人生梦”。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诸因素的缩影。家庭是自然形成的教育场所,是促进未成年人孕育成长的摇篮,是人生的第一课堂,而父母则是他们的首任老师,因此,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庭教育的好坏,父母道德品质的优劣以及教育方法是否得当,对子女的心理、品德、爱好、理想和行为举止都有着极大的影响。家庭教育不当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

  1、家庭教育极端化

  有些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方式较为极端,要么对子女娇宠溺爱,要么对孩子简单粗暴,要么对孩子放任自流。

  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许多家长对子女溺爱有佳,尤其是爷爷奶奶,对小孩一味迁就,百依百顺。这些孩子从小养成娇生惯养、好吃懒做、贪图享受的不良习气,很容易造就自私、偏狭,缺乏责任感,缺乏同情心,无奉献意识等人格特征,一旦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或受到挫折就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何某等抢劫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何某,其父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自儿子何某出生后,全家人视他为“心肝宝贝”,百依百顺、过分迁就,倍加袒护。何某逐渐发展成惟我独尊、自私蛮横的个性,在十五、六岁时,多次伙同他人,进行暴力抢劫,手段非常残忍,等待何某的将是高墙铁网的生活。

  有些家长缺乏正确的教育观念,信奉“棒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的“古训”,青少年正处在逆反心理强烈的时期,有些家长对犯错误的孩子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往往重拳高压,采取"棍棒政策",结果将孩子逼至犯罪的深渊。大多数家长对孩子都寄予较高的期望,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人财产”,当孩子的行为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时,很多家长由望子成龙变成恨铁不成钢,这种爱变恨,长此以往可能造成孩子心理的畸形发展,对家庭望而生畏,易受受引诱拉拢而走向犯罪。

  家庭对孩子的脱管和放任也是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有些父母对孩子只教不养,放弃对孩子的教育、监护职责,忽视与孩子进行心理上的沟通、感情上的交流,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不良行为视而不见。如非法拘禁案中被告人兰兰,本来可以有一个天真烂漫的青春,但其父母过分放任,对她的个人生活漠不关心,甚至数夜不归家人也不去找寻,兰兰结识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在教唆下非法拘禁他人,误入歧途,令人惋惜! 2、家庭成员的不良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家长的以身示范来实现的。未成年人模仿性强、可塑性强,父母的言行举止、行为习惯、兴趣爱好一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

  现实生活中,恰恰有些父母不注意自身修养,不务正业,家风不正,自身行为不规,对孩子的正确教育难以以身示范。如果父母在社会上做人霸道,其子女也往往会口出狂言。有的父母素质较差,甚至颠倒是非,有的本身就有一些恶习,严重影响着子女的成长。父母生活上不检点,其子女很可能模仿。有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恶习就是从家长那里直接学来的。资料显示,有不良行为或是有前科的父母,其子女的犯罪率较普通家庭要高。如我们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嫌疑人父母均因贩毒被判刑,孩子失于管教走上了犯罪道路。

  3、家庭关系的不良辐射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同的,不幸的家庭则各有各的不幸。”家庭的完整是子女健康成长的摇篮,家庭结构的稳定性对未成年人成长起着重大作用。夫妻不和、父母离异、重组家庭、外出打工等会导致家庭的完整性、稳定性遭到破坏。这种家庭既给子女心理造成一定伤害,又给子女的家庭教育造成了严重的缺陷。这些孩子由于长期感受不到家庭的温馨与父母的关爱,正常的情感受到压抑,家庭概念被扭曲,很容易因此变得孤僻、自卑、抑郁、任性。相当多的孩子因此产生深刻的情绪障碍,悲观失望,嫉妒他人,不满现实,形成一种反社会的心理,极易引发犯罪。这些孩子的心灵受到创伤,对家庭产生离心力,很容易到外界寻找“温暖”,加上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极易受到外人的引诱而误入歧途。

  最新统计显示,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中央综治委在对全国18个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中,有26.6%的未成年人罪犯来自破碎家庭。

  (三)学校原因

  学校通常是负责照顾刚脱离家庭保护伞的孩子的第一个机构,是孩子适应社会的重要媒介之一。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正规的社会化教育的主要场所,是社会化过程中的关键阶段。学校的作用不仅是传播知识,同时还负有塑造美好心灵,灌输正确的思想观念,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情操的职责。学校教育工作搞得好,可以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反之,则会诱发犯罪的发生。应当肯定,目前各中小学对青少年教育想了许多办法,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对遏制青少年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毋庸讳言,一些学校教育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

  1、重视智育而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

  我国的教育体制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学校为了取得高升学率,以满足社会及家长的期望,在教育内容的安排上,只重视教科书规定的知识教育而轻视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学校领导成天忙于抓教学、抓考试、抓分数,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缺乏计划性,抓的不细、不具体,有的教师只教书、不教人。许多学生不学法,也不会用法律判断是非、分别善恶,更不会用法律约束和指导自己的行为。由于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指导,很容易被社会上的消极因素所影响,久而久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据调查,多数未成年人在犯罪作案后都有惧怕心理,怕家长生气、怕自己挨打,怕坏了名声,怕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报复,怕被学校开除,却很少有人怕受到法律制裁。从近两年某区审理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来看,他们的法律观念非常淡薄,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是犯罪,有的人认为打打仗,把钱赔了就没事了。

  2、教育方式有失偏颇。

  部分学校把教育重点放在少数“尖子生”身上,忽视了对后进生、落差生的转化和教育工作。没有及时针对他们的心理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做到因人施教,因材施教,甚至采取歧视、放任的态度或者以“甩包袱”的错误方式,致使一些学生对学习失去信心,自暴自弃,对学校产生离心力,中途辍学,过早地进入社会,受到不良影响后走上犯罪道路。

  3、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脱节。

  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没有形成统一的整体。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不协调,课内教育与课外教育脱节。学校与家长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忽略学校在学生和家庭之间的重要桥梁作用,有的学校教师只关心学生在校的表现,极少进行家访,对学生在家的表现不清楚,家长对学生在校的表现也不清楚。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以致部分自控能力差的学生,在外胡作非为以致违法犯罪,学校和家长却全然不知。

  (四)社会原因

  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指出,犯罪是社会不协调的产物,而非仅仅教育导致的结果。社会上的负面影响,会使所有正面的教育功亏一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5+2=0现象(五天学校教育后,学生在社会上受两天的影响,学校正面教育就等于零)。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绝不是偶然的,社会环境因素的变化和影响是最重要的外部原因。

  1、不良思想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传统的道德观、价值观受到极大冲击,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道德标准都发生着变化。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上不成熟时期,缺乏是非观念,辨别能力差,控制能力弱,很容易被社会上滋生的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所侵蚀。

  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在现实社会的一些成年人身上表现出来的吃喝之风、享乐主义、投机取巧和一些不道德甚至不健康的行为潜移默化的刺激着未成年人。他们幼小的心灵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吃喝、讲穿戴、好逸恶劳、梦想一夜暴富,把吃喝玩乐当作人生的最大幸福,但他们手中又没有那么多的钱财可供挥霍,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某些意志薄弱、素质较差的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贪欲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2、不良娱乐场所的影响。

  虽然全国许多城市都建立了一系列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宫、图书馆、博物馆等校外学习活动阵地,但数量和功能还远远不能满足青少年的需求。如果未成年人闲暇时间常去一些本不该去的地方,比如:歌舞厅、录像厅、桑拿按摩房、网吧等等,这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就会逐渐成为牺牲品。

  目前,电子游艺厅、黑网吧等娱乐场所仍是对未成年人侵蚀最严重的地方。许多网吧营运商不顾政府严禁未成年人上网的规定,唯利是图,以各种名目吸引未成年人入内。一些未成年人整日沉迷在打斗、枪战、飙车等网络游戏,模糊了道德认知,淡化了虚拟与现实的差异,日积月累,人生观、价值观已差之千里。在这些场所,未成年人聚集,或因摩擦发生事端,或为满足上网游戏而图财犯罪,或利用网络结交不良人员。为了实现自己在网络游戏中的“英雄梦想”,这些未成年人很容易铤而走险,实施犯罪。

  3、不良传媒的影响。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接受讯息的途径不再单一,可以通过电波、影视、报刊、音像制品等多种渠道。诚然,在这些浩如烟海的文化产品中不乏优秀成分,却也包含了相当一部分不良文化,这些影视作品、书刊、广播等传媒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是不争的事实。由于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一些人出于猎奇心理而深陷其中,往往是“一看、二学、三堕落”。在有意无意的引导下,这种影视、书刊中的所谓“人物”被意志薄弱的未成年人视为崇拜的英雄偶像,其特有的模仿能力又驱使他们效仿其中的情节,致使不良文化制品成了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土壤。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打击仅是低层次防范,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我们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状况进行调查,对犯罪原因进行分析,逐步掌握犯罪规律,针对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和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时期,可塑性较大,易犯错误也易改正的特点,制定针对性强且行之有效的预防犯罪政策,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网络。

  (一)家庭要做好“栅栏”工程,构筑起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被誉为“法官妈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尚秀云曾经深有感触地说:“没有不良的少年,只有不幸的少年。即便是罪恶深重的少年,在他呱呱坠地时,也是纯洁无暇的,没有一个孩子心怀罪恶来到这个世界上。一个纯洁无暇的婴孩,后来变成少年犯,归根到底,问题就出在将孩子抚养长大的父母身上。”家庭教育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中具有突出的地位,有着其他方面的预防不可替代的作用。育人要讲究艺术,是一门学问,古有孟母三迁,岳母刺字,作为父母,要切实承担起教育孩子为孩子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自身做好表率,用自己良好的品行影响教育孩子,当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第一位知心朋友,第一个预防和矫治人。

  首先,父母应端正态度,提高自身素质。要加强对法律常识、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成才观、人才观。为人父母者应自觉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以身作则,学会怎样做好家长,正确履行教养子女的责任。有关部门要积极倡导科学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

  其次,父母应掌握孩子的心理特点。家长要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能够具体的解析这种心理的产生以及影响,对自己的子女要在思想上多交流、多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家庭教育要与时俱进,结合未成年人的心智特征,帮助他们选择影视节目和书刊,要教育子女从小热爱劳动,艰苦朴素,不尚虚荣、不贪小便宜,培养善于自我克制等优良个性品德,察觉未成年人的不良习性、违纪违法及犯罪的蛛丝蚂迹,家庭成员要担当重任。

  最后,家长要为孩子创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家庭环境的好坏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十分重要的。主要表现在父母对子女的爱心、教育态度和教育方法、父母的言行举止以及家庭的结构和气氛等方面。每个家庭,每位父母都应不断改善家庭环境,加强家庭美德建设,来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同时家长应重视生活中情感的开发,增强与孩子的沟通和交流,增进相互间的亲情,改变“家长制”作风。对孩子应宽严有度,不能无原则溺爱,也不能不管不问,更不能简单粗暴,要让孩子在和谐的氛围中成长。

  (二)学校要做好“育苗”工程,构筑起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二道防线。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场所,老师是人类灵魂工程师。学校教育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关键,是培养未成年学生成才的关键,也是预防和矫治未成年学生犯罪的关键。

  第一,强化素质教育。

  学校要把应试教育真正的改为素质教育。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教书与育人的统一。要彻底扭转学校教育中存在的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等问题,重视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均衡教育、全面教育,促进在校学生的全面成长。要把文化学习与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文明礼貌、遵纪守法教育结合起来,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增强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使命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开展法制教育。

  一些未成年人对什么是违法犯罪及法律后果都缺乏了解,法制观念淡薄,以致有的实施了犯罪行为还以为是小毛病,不以为然。作为学校,应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的教育。建议中小学校聘请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专职或兼职法制校长或辅导员,专门开设法制教育课程,采取通俗易懂,联系实际的方法,教育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他们的是非观念,提高对不良诱惑的警戒能力,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第三,注重心理疏导。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可塑性强。学校要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咨询,培养学生良好的性格和体魄。要抓好青春期的生理、心理教育和道德教育,使他们安全渡过身心发展的“危险期”。未成年人犯罪有一个过程,在前期必然会有一些不良思想和行为表现。家长、教师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期征兆时,要及时沟通,对学生进行教育,做好早期预防。

  (三)社会要做好“护林”工程,构筑起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三道防线。

  未成年人成长离不开社会这个大环境,社会风气的好坏,舆论导向的正确与否以及交往的人际环境都对未成年人产生较大的影响。社会教育可以使未成年人知荣辱、明是非、辨善恶,增强纪律、道德观念。因此,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加大宣传力度

  要继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引导和刷新社会各界的文化理念,杜绝不良文化的蔓延,要进一步倡导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等主流文化,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等公民道德观念,大力宣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媒体要有针对性地开设一些法制专栏,宣传法律知识,使未成年人潜移默化地培养法律意识,完善未成年人的法制观、道德观,自觉抵制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违法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2、净化文化市场

  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就是其接受社会道德、文化的过程。公安司法机关,文化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坚决查禁制造和传播负面文化的行为,清理、净化文化市场,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健康的精神产品,不断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51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批和管理游戏厅、歌舞厅等场所,严格执行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和其他娱乐场所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

  3、丰富课外生活

  要切实加强青少年校外教育阵地的建设,丰富未成年人的课外业余生活。要加大青少年活动中心、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力度,增加未成年人课余、闲暇时的休息场所,使之成为未成年人课外活动的乐园。要特别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支持、关心青少年校外阵地建设,引导组织开展文化、体育、科技等活动,促使青少年茁壮成长。

  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笔者通过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的分析,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构成,探索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路和方法。“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我们需要全社会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创造一个安宁、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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