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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法院针对一起“软暴力”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编辑:社服中心网信部  2022-08-15 小字号

  家庭暴力严重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危害婚姻家庭稳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家暴不仅仅是殴打等“硬暴力”,也包含冻饿、侮辱、威胁等“软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人身安全保护令意在撑起法律的“保护伞”,保护家暴受害人和亲属的人身安全。

  案件详情

  小张(女)和小王(男)结婚十余年,婚后育有一子。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今年5月,双方再次因家庭矛盾产生分歧,小张带儿子回娘家居住。

  分居期间小王多次前往小张娘家,情绪激动,辱骂、恐吓小张和其父母,并试图将孩子强行带走。

  为了孩子和家里人的安全,小张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小王骚扰、跟踪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

  通过仔细审查小张提供的照片、视频、报警记录等证据,发现小张身体上确实没有受过伤,但由于二人已分居生活,小张住在其父母家,根据既往发生争执的情况来看,小张面临着遭受谩驾、恐吓等现实危险。

  经审查认定,小张要求禁止小王骚扰、跟踪、接触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禁止小王骚扰、跟踪、接触小张。

  “软暴力”也是暴力,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文字来源:红桥法院、红桥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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