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天津市妇女联合会  >  妇女权益  >  经典案例
 
2023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展播丨单亲妈妈职场起争议 法援帮忙助维权
编辑:权益部  2024-02-23 小字号

  2023年,市委政法委、市妇联联合开展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经过初审、复审,最终由专家评审组在候选案例中,评选出“2023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女子学堂将陆续推出部分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为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相关案件的审理和问题的解决提供典型示范,也为更多妇女依法维权提供指导。今天展播的是天津市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况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况某,离异后独自带着孩子打工生活。2011年6月,况某入职天津某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所经营的商城鞋区、男装区、某服装店从事导购工作9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020年5月,公司通知况某办理离职手续。况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被告知因其没有劳动合同,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后再进行补缴。况某与公司协商不成,向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确认况某与公司在2011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部分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仅确认况某与公司在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况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况某的申请,经审查后对况某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诉讼案件,指派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一审中,公司主张:其与店铺之间签订了《联合经营合同书》,已经约定由其代聘员工,员工一经录用即与店铺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只是代发工资,与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承办人提出《联合经营合同书》是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具有相对性,该合同对于况某不具有约束力,况某也从来不知晓该合同。况某入职时是由公司统一进行的招聘、培训,并接受公司的管理,先后被安排在三家店铺从事销售工作,因此况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武清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况某与公司于2011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况某与其担任导购员的服装店签订的入股协议书,主张况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致使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承办人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归纳争议焦点,补充证据材料,做足庭前准备工作。庭审中,承办人提出况某虽与服装店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入股协议书,但在此期间,公司一直按月向况某发放固定工资。在现代化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有很多的在职员工有入股企业的行为,但并不影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况某与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决况某与公司于2011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再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维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表面看是简单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但实质上存在多个法律关系。一些商场、广场、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为了统一管理、经营、运行,与其内部的店铺普遍存在经营合同关系,双方对于员工的招聘、培训、管理、发工资、劳动关系等均做了明确的约定。但是,员工对于经营合同中关于劳动关系的约定内容并不知晓,也无人告知。员工在入职时,由公司统一进行招聘、培训、配发统一的工服工牌、公司每月发放工资,工作的具体地点也会经常在各店铺之间变动,离职也系公司的统一要求,对于员工来讲其具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是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与某个店铺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员工入股问题,在现代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中,为了充分发挥股东多元化的优势,提高企业的治理能力,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充分参与到公司治理中,经常会存在员工入股情况。员工签订入股协议的目的和原因各不相同,但无论是何种原因和目的均不能成为否定员工与企业劳动关系成立的阻却事由。

  员工与单位是否具备劳动关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来确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 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 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件后,从有利于受援人的角度出发,及时指派律师帮助受援人维权,并结合受援人意愿从熟悉案情、保证法律援助质量角度出发安排同一承办人提供多次法律援助。本案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反复研究案情,与受援人充分沟通,深入论证分析,提出高质量法律意见,历时三年,坚持不懈为受援人提供专业法律援助服务,最终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受援人况某已经年近五十,九年劳动关系是否能确认将直接影响到其后期是否能领取退休金,该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一审、二审,最终得以圆满解决,为况某进一步主张其他权益奠定了良好基础。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天津市妇女联合会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14号 邮编:300042
津ICP备05001058号